承运货物责任保险(Carrying Cargo Liability Insurance),属承运人责任保险。
目录 |
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是指承运人对其所运载的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承担的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等,由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赔偿。
承运货物责任保险,一般分为航空货物责任保险和水陆货物责任保险两类。
(一)航空货物责任保险
航空货物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航空公司在受托运送货物时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该项责任贯穿于从货物交由航空公司承运时开始至到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或办妥转运手续时为止的整个运输过程。从国外保险市场看,航空货物责任保险虽然也有保险责任事故的规定,但多为“一切险”,即承保风险广泛,包括承运过程中损失且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赔偿的多种责任,如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毁、延迟到达等由于处理上的错误所致的法律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予负责。
(二)水陆货物责任保险
水陆货物责任保险,适用于各种船舶、火车、汽车及其他各种水陆交通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参加该项保险后,如承运人所承运的货物因承运车、船等在火灾、爆炸、倾覆以及船舶的触礁、搁浅、沉没等意外事故中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承运人负责赔偿时,保险人予以负责。但承运货物的自然损耗、货物本身的缺陷、霉烂、变质,装卸过程中所致的损失以及运输过程中的丢失、短量,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及其驾驶人员的违章装载和其他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因货物联运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适用相关赔偿规则。所谓联运,是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交通工具承运货物的方式。对于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损失,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如果保险人承保的是终点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即取得向其他承运方追偿的权利;如果保险人承保的是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则代被保险人补偿终点承运方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条件下运输,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台风等)、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以及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