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记录簿(Cargo Record 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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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记录簿是《73/78防污公约》规定的从事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必备的防污染文书之一,用以记载各项涉及有毒液体物质和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混合物的操作。检查货物记录簿的目的是对载运有毒液体的船舶货物驳载、洗舱、排放洗舱水的过程起到全程监管作用。
对于适用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n的船舶,即,除了各种船型的化学品液货船以外,还有运载有毒液体物质的非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船、配有深舱的干货船、近海供应船、成品油船等),均要求必须备有《货物记录簿》。若伪造《货物记录簿》或未按规定记载,则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
涉及有毒液体物质和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混合物的下列各项作业,必须在《货物记录簿》上做记录:装货、货物在船内的转驳、卸货、货舱的清洗、货舱的压载、货舱压载水的排放、残余物排至接收设备、残余物按《73/78防污公约》附则n第5条要求排放入海或以通风方式清除残余物。港口国主管当局的检查员可以检查船舶的配备和记载情况,如船舶没有《货物记录簿》或不符合填写要求,可认为是对该附则的违反。其他如:法律地位,记录及保存的要求,记录人员签名,船长签字的要求,记录使用的语言及其核发机关等均同《油类记录簿》。
2006年8月初,韩国籍“光洋优美”轮因伪造《货物记录簿》被日照海事局查处,被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日照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韩国籍“光洋优美”轮进行危险品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轮《货物记录簿》中记录在烟台港卸完甲基苯乙烯后,采用通风程序清除货物残余并且将甲基苯乙烯记录为C类排放货物,而其《程序和布置手册》中明确说明不能采用通风程序清除货物残余,该轮涉嫌伪造有关记录。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于5月18日在烟台港卸完甲基苯乙烯(该货物为A类排放货物)后,未经申请强制预洗及排放洗舱水,直接开往天津港准备装糠醇,在烟台—天津航行途中采用人工清洗的方式对货舱进行洗舱,并将洗舱水存放在污液舱中,在天津港装完货后航经韩国釜山港锚地时将洗舱水排放接收上岸,但未在《货物记录簿》中记录,也未提供接收证明。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船方对该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未提出任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