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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以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伪造的货币,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
世界各国的法律对货币犯罪的规定各有不同。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我国可能发生的货币犯罪.主璧有以下七种基本类型:
l、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以营利为目的,仿造人民币和外币的面额、形扶、色彩和图案,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为货币,包括人民币的和外币;犯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单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法律没有数额与情节的规定.因此.只要行为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原则上就可认定为犯罪。
2、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出售或使用.而在真货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拚凑 涂改等方法.使原来的货币改变形态,面值升高,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客观上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变造货币 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属于结果犯中的数额犯,即行为人变造货币的数额只有达到法定标准时,其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目前我国的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可以参照景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即变造国家货币500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行为人出售 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似冒人民币或者假冒外币,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属于结果犯中的数额犯,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新刑法颁布后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仍可参照必前对“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印假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满3000张的”.依法定罪处罚。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艘币,或利用职务之便, 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该罪的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非金融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此罪 该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一般不掏成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又侵犯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投;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换取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属于数额犯,但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目前暂无规定和司法解释,实践中可参照伪造货币罪的数额起点掌握;未达到起点效的.不构成犯罪。
5、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是本罪的主体: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只有在明知是伪造的货币的情况下而继续持有或使用的,才能构成此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属于数额犯,在新的司法解释设有出台之前,仍可参照旧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执行: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定罪判刑。
6、走私假币罪。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海关禁止假币进出口的制度,又侵犯了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该罪表现为行为人违法实施了走私假币的行为。该罪属于行为犯,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把任何走私假币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
7、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该罪不属于纯正的货币犯罪.只有当行为人走私的标的为黄金、白银时,才属于货币犯罪。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此罪;主观方面只艟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率罪;诙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进出境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在客观方面,该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转,携带、邮寄黄金、白银等贵重盘融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我国货币犯罪的构成,同所有其他金融犯罪的构成一样,都具有四个基本要件:
l、货币犯罪的主体。我国货币犯罪的主体.大郭为一般自然人主体,即法律疆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只要行为人达到年满l6周岁的刑事责任卑旃.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便可成为货币犯罪的主体。但怅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少数的货币犯罪,如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犯罪主体 则为特殊主体,它只能由具备金融工作者这种特定身份的人构成,其他任{可不具备这种职业身份的人,即使实施了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也不能构戚此罪。尽昔货币犯罪主体大都为自然人主体.但少数几种类型的货币犯罪,如走私假币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等,也可以由单位主体构成,目为我国的法律对此两种类型的货币犯罪设定了单位犯罪。
2、货币犯罪的主观方面。货币犯罪盼主观罪过形式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货币法律制度的规定.侵犯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但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而继续为之,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主体舶行为只是出于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3、货币犯罪的客体。货币犯罪侵犯的章接客体,主要是国寡的货币臂理制度和金融秩序 但与此同时.也会绐一些善意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破坏其财产所有权。
4、货币犯罪的客观方面。货币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翰,走私、持有和使用等违反货币管理法定制度的客观行为.并且直接造成了足以构成犯罪的严重后果 其中,除伪造货币罪法律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数额与情节标准,理应归属于行为犯之外.其余各类货币犯罪,棒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货币违法行为.只有达到法定的情节或数额标准对,才能构成货币犯罪。
货币犯罪如此猖獗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犯罪分子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金融体系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就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本身而言,导致货币犯罪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纸币本身的易仿制性
与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等货币形式相比,纸币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其币材轻便,成本低廉,便于携带,易于流通。但纸币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其易于被仿制。实物货币、金属货币虽然也可能被仿制,但由于制造困难,成本较高,又不便于携带和运输,因而伪造的经济意义不是很大。故而在纸币出现之前,伪造货币案件虽间或有之,但大规模、大批量地伪造货币的情况还不是很多。而伪造纸币在工艺上比较简单,成本低廉又便于携带、运输、隐藏和流通。同时,现代社会经济与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大规模、大批量地伪造货币成为可能。一方面,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社会财富呈几何级数增长,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大大增加,各国政府不得不大量发行大面额纸币以满足商品流通的需要;另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犯罪分子可以运用高科技手段将货币中的水印安全线、金属线、磁性油墨、接线技术、凹凸印技术、纤维丝等伪造出来,再加上彩色复印技术,犯罪分子伪造的货币与真币几无二致,有时连专家也难辨真伪。上述因素决定了当今伪造货币犯罪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数量巨大,从已破获的伪造货币案件的情况看,一案缴获假币几百万、上千万元已不是个别现象;二是仿真度高,从外观及形式上与真币几乎完全一样,极难鉴别;三是进人流通领域的速度快,特别是组织严密的伪造货币犯罪集团实施的制贩假币的犯罪活动,往往是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假币一旦生产出来,能够通过其各个环节的网络系统,迅速进人流通领域。
(二)人民币现金管理制度执行不严
在日常生活、生产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人民币现金,特别是违反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大量使用现金,是伪造货币犯罪日渐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现金管理是国家授权银行依法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及库存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严格的现金管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稳定币值,平抑物价,抑制通货膨胀;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现实流通中的现金流量,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我国从50年代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制度,并于1988年8月16日、1988年9月23日由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现金管理的对象、现金的使用、现金收支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严格控制大额提现,防止金融犯罪,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4月9日发布了《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建立了我国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客观地讲,我国有关的法令、规章对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但这些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开户单位超范围使用现金、超限额保存现金乃至私设小金库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为了结算方便,在商品交易中大量使用现金交易,为制贩假币的犯罪分子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伪造的货币趁着混乱的现金交易大量进入流通领域,严重危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反假币机制不完善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每天进出大量人民币,其业务人员大都具有专门的货币知识和丰富的临柜经验,因而最有机会发现假币及相关犯罪线索,这些机构也因而成为反假币斗争的最前沿阵地,在反假币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体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其主要表现是:1.实践中部分商业银行的一线临柜人员在上岗前没有经过系统的反假培训,对假人民币的识别、鉴别能力较差,在存贷款业务中误收假人民币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而无法及时发现假币,更不用说提供有效的破案线索了;有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假币后不是根据规定加盖“假币”标记后予以没收,而是依客户的要求退还客户或要求客户予以调换;2.假币鉴别仪器鉴别能力不高,有的无法鉴别不同版别人民币的真伪,以假为真和以真为假的情况时有出现;3.有的银行对临柜业务不实行“收支两条线”,一方面导致误收的假人民币有可能再误付出去,通过银行进入流通领域,影响银行的声誉和人民币的信誉,同时,这种状况也给金融机构内部的个别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货币的机会。
防范货币犯罪案件发生的总的思路是:堵住源头,清理集散地,查控运输线,卡死交易柜台,监视发展动态。为了实现这一防范策略,公安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口岸的检查和控制
当前我国的货币犯罪的情况是:第一,绝大多数的假币来自境外(如香港、台湾等) ,只有少量机制版假币是境内印制的;第二,在假币中,机制版假币在数量占绝对的数量,其他手段制作的假币不仅数量极少,仿制水平也极差,很容易识别,有退出的趋势;第三,境外机制版假币仿真程度要比境内高很多,不易识别。由此看来,边境和口岸是防治货币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能否堵住境外假币的源头关键看口岸检查和边境管理。
(二) 强化运输线路上的查堵
强化假币运输线路上的查堵,是打击和预防货币犯罪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有关资料的反映来看,河南省的蹼阳、周口、驻马店、信阳及安徽省的阜阳等地的不法分子常年从广东、福建等东南沿海地区购买大量假币,然后乘火车、长途汽车或租用军车、出租车等返回本地高价贩卖。1998 年全国铁路公安机关查获贩运假币案件855 起,缴获假人民币1400 多万元,案犯大多数是河南、安徽籍。这只是众多的运输线路之中的一条。运输线路所涉及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假币贩运规律和相互间的信息交流,结合正常的警务工作进行查堵,并形成有机的配合与相互策应,使其运输线变成“死亡线”。
(三)提高技术防范水平
提高人民币防伪的技术水平,同样是防范货币犯罪的重要措施。从当前的情况看,人民币防伪的技术水平,与境外的仿制水平差距还没拉开,使得真假难辨。因此,必须重视防伪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应用。作为国家科研管理部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这方面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同时,在新防伪技术运用上,也要讲求策略。
(四) 同步研制、推广使用识别仪器
在人民币防伪技术上,当前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识别技术不能同步发展。如新版百元人民币投人使用后,随之而来的假币也迅速跟着而来,但是,新的验钞机并没有研制出来,使用旧的验钞机难以区分假币。无疑,给假币“提供”了混水摸鱼的机会。这实在是不应出现的状况。因此,新的防伪技术与识别技术应当同步发展。
推广应用新的识别仪器时,要格外防止借此发财的思想动机和行为产生。这种心态会使生产厂家等抬高产品价格,如果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识别仪器的使用范围。这样是不利于消除假币进人流通渠道的机会的。
(五)以印刷行业为重心,加强特种行业管理
加强印刷行业的管理是预防货币犯罪的重要方面。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改变当前管理失控的局面,确实落实管理措施,保持经常性的检查。应当把例行检查和临时抽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及时地发现问题,改善管理,堵塞漏洞,并从中发现有关货币犯罪的信息,尤其是要把发现的重点放在发现地下印刷工厂上,绝不能让地下印刷工厂在境内落地生根。
此外,还应当严密控制旅馆等公共复杂场所,以查获和控制假币交易。
(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银行、商业部门的识别能力
提高全社会识别假币的能力,是减少货币犯罪的重要措施。在货币犯罪预防的问题上,仅仅提高反假币的意识是不够,还需要提高识别能力。假币如果在流通上的环节被彻底堵死,那么,货币犯罪也就会从根本上杜绝。因此,提高公民的假币识别能力,尤其是银行、商业部门识别能力的提高,则显得格外重要。公安机关、银行及商业部门需要结合所发生的问题,经常研究假币兑换、使用的规律特点,并及时地向有关人员进行宣传,使防范更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