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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出质人)与银行(质权人)约定,将自己在银行开立的某些或全部账户及账户中的资金以浮动担保的方式向银行质押,在借款人若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以根据约定对质押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优先受偿,并可以接管控制质押账户的一种担保方式贷款。
账户质押贷款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风险。我国1995年6月颁布的(担保法 中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但在两种质押方式中都未提及账户质押形式。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中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作为动产质押的担保。该司法解释承认了账户中的金钱可以视为动产,以((担保法 所承认的动产质押方式进行担保,这为金融市场上所需的账户质押做出了灵活性处理。但是它要求质押的金钱必须是特定的,而不是账户内可变动的款项。
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 第二节“权利质权”中规定,可以用于出质的有汇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可转让基金份额或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但《物权法》仍未对账户质押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学术界与司法界对账户质押这种担保方式的有效性存在不同程度的质疑。但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升级,各家银行为开拓新的信贷市场、促进资金融通,对借款人用其账户为贷款作质押担保的情况时有发生,目前商业银行采取的账户质押类似于英美法的“浮动抵押”。即账户内的款项是将来的、不确定的,但面临的现状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未建立浮动担保制度,对账户质押在法律保护上存在着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借款人违反约定事项,进行多头开户,对质押账户进行非正常提转款,或通过非质押账户进行资金结算,逃避银行账户监控,造成银行无法有效监督和控制资金流向,债务主动权被借款人完全掌握。
3.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内部账务信息系统或风险测量和报告手段不健全、低效滞后;信贷经营和会计结算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及时;对借款单位大额资金支付的使用情况不清楚。
4.质押登记问题。账户质押是建立在借款人信用的特定环境下,质押合同虽可办理公证,但不明确借款人所要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可能的风险和问题,同时结合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和以往操作经验,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1.科学核定授信总量。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之前,应先审查拟贷项目建设是否必要、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准确、项目资金来源如何构成、是否存在资金缺口、银行借款是否在借款人的承贷能力范围之内等等。同时,应结合借款人的收支情况预测、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贷款期限等情况,科学核定贷款金额。
2.确保质押账户的可处分性。发放账户质押贷款的先决条件是借款人首先对拟质押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享有处分权,有权将其用于质押。账户质押后不会引起民生和社会稳定问题,因此不应对工资和科研经费专户进行质押;对于某些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借款单位,因其对财政预算外资金收费专用账户的资金不具有处分权,银行对收费资金难以控制,故也不可对纳入财政资金管理的收费账户进行质押。
3.完善法律手续。银行在采用账户质押发放贷款时要周密地拟定质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条款,对各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细化和明确,如规定借款人违约时银行实现质权的时间及方式,质押合同和相关协议在签订前必须经法律部门审查,并及时做好质押的登记或公证工作。为进一步确保贷款本息的归还,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将开户许可证正本作为质押附件交其保管,且书面承诺在质押期间不对开户许可证进行挂失。
4.保证权利质押“可让与性”的实现。为确保贷款本息的归还,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近年来的有关财务信息和拟质押账户资金流在做好有针对性分析的前提下,与借款人协商建立归还贷款本息专用账户,按比例从质押账户中分流不低于按期还本付息的流入资金,以确保贷款本金或利息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
5.建立并完善账户质押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商业银行需成立由前中后台工作人员组成的质押账户监控机构,建立银行相关部门与岗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共享与反馈机制,加强对质押账户资金流的控制和管理,强化对质押账户的监测力度和频率,及时掌握借款人及质押账户资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如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质押账户资金发生异常,能立即发出预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6.取得借款人主管部门的支持。对于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的拟借款客户,其各项支出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因此其借款事项应向主管部门报备,取得主管部门的支持和认可,将“还银行贷款本息”专项支出纳入财政部门核准、主管部门批复的经费年度预算控制额中,这不仅有利于还贷资金的下拨,而且有利于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的监督。
以上对账户质押贷款风险因素的分析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是在我国法规目前对该种质押的操作尚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金融部门的角度出发来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银行资产的安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将来成熟的账户质押司法判例的出现,希望对账户质押这种符合金融创新需要和融资实践要求的担保方式能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账户质押的设质及担保范围、订立要点、登记公证、质权实现及法律保护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及指导,尊重和肯定金融实践对权利质押的创新,促进账户质押担保功能的有利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