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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风险是指银行因业务操作不当或诉讼不当导致银行在主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或者在被诉案件中被法院判定承担对外支付款项或赔偿法律责任的风险。
产生败诉风险的原因是复杂的.大体上说有如下原因:
产生败诉风险的纠纷案件,相当一部分败诉原因是银行违规经营形成的,而且违规经营多与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尤其是银行的基层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密切相关,银行因在内部操作中的不规范而被判决存在过错,进而被法院判决败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许多银行的内部管理松弛,内控机制不健全,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对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调岗、换岗制度不落实,对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管理不严,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部分经办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催收贷款不主动,造成丧失诉讼时效、错过保证责任期间。信贷档案管理不完善,造成一些信贷资料的缺失,当发生纠纷时,银行因举证不能而使相关事实不成立,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银行内部法律工作不受重视
败诉风险的大小与银行内部法律工作的强弱有较大关系。实证分析表明,对法律工作比较重视,法律队伍力量较强的银行败诉案件较少,丙对法律工作重视不够,法律队伍力量较弱的银行则发生败诉案件较多。银行的基层分支行中一般没有独立的法律部门,普遍缺乏必要的、足够的专职法律人员,内部法律工作缺乏组织保障,这导致了银行对法律风险的处理和控制能力十分低下。
用人不当是造成银行法律纠纷诉讼案件败诉的重要原因。在用人问题上,部分银行片面强调使用开拓型“能人”,而忽视德才兼备的原则,造成用人失当;用人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发现问题后又没有及时处理,以致给有关责任人员可乘之机,造成很大的损失。
部分银行诉讼意识不强,往往在诉讼时效届满时才仓促起诉,但由于未经认真的诉前论证,产生诉讼对象、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策略上的不适当而导致败诉。
银行员工法律学习的主动性不足,法律知识更新赶不上法律发展的步伐,导致缺乏必备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知识,有时因工作失误而带来败诉。
立法中的空白漏洞较多,无法可依,法官判决随意性较大。立法中的冲突,尤其是银行监管机关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尤为明显。如《支付结算办法》与《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持票人的身份证件是进行善意的形式审查还是要对客户身份证件负绝对的审查责任,存在不同规定。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是金融监管机关,其所制定的金融规章自然对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在此情况下,便会出现商业银行照章操作的前提下仍然要遭受败诉的不正常现象。
大多数法官缺乏金融审判经验,对银行业务不熟悉,尤其是对金融规章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不熟悉,对银行新业务更不熟悉,导致在部分金融案件审判过程中,案件定性不准,实体裁判错误。
现实司法环境不规范,地方保护主义、徇私枉法、行政对司法的干预等现象十分普遍,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加之与银行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往往不择手段,拉拢腐蚀法官,甚至给法官行贿,导致银行不该败诉的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