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不经济(External diseconomy)、外在不经济(External Diseconomics)
目录 |
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或称外部经济、正外部经济效应)和负外部性(或称外部不经济、负外部经济效应)。
外部不经济是指生产或消费给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其他人却不能得到补偿的情况。例如,钢铁厂排放的烟雾及含硫气体损害当地人的财产和健康,但受害者并不能得到补偿。污染是一种外部不经济。换言之,排污企业在为自己创造财富的同时,给周边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了损害,产生了“外部成本”,而一直以来,这种“外部成本”并没有计算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而是由企业之外的百姓或政府来埋单,这显然很不合理。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环境资源的不可分割性,使其产权界定成本非常高或根本就难以界定,环境资源因此具有全部或部分公共性。这又使得人们可以互不排斥地共同使用自然生态环境资源,而不考虑其公正性和整个社会的意愿。
在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下:个人边际成本(MCP)<社会边际成本(MCS)。这时私人活动水平高于社会所要求的水平。
外部不经济也可以视经济活动主体的不同而分为“生产的外部不经济”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
如果厂商数量增加从而整个行业的产量增加使得单个厂商的成本增加,则称该行业存在着外部不经济。另外,如果厂商的生产活动所依赖的外界环境恶化了也就可以表现为外在不经济。
外部不经济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但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引导自利的人们在谋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促进社会福利,自利心对社会不仅没有坏处甚至比社会关怀更能促进社会福利。但是他们始料未及的是,正是由于自利心的作用,使“公地的悲剧”不断上演,即出现了大量的把好处留给自己,坏处转嫁给社会的“搭便车”现象,而市场本身又有其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未能将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外部负效应纳入成本,从而导致私人成本与外部成本的脱节形成市场失灵。在环境领域,企业向环境任意排放“三废”等行为,是外部不经济的典型例.证
由于资源环境等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其产权通常是不明晰的,私人对其的损耗和破坏带来的后果皆由社会分担,因而会刺激单个利益主体对其的过度利用,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的条件下,人们并不会主动关心对它们的维持与保护,加上人们对资源及环境的稀缺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传统上形成对其“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认识误区,更推动了经济外部性的负效应的产生。
无论是在市场经济中还是在计划经济中,经济活动都是分散进行的,各经济主体在利益上有其相对独立性。由于有意识地增加外部成本同其私人内部成本的降低紧密相连,有时还出于生产过程中某些便利的考虑,因而各个厂商通常只考虑内部成本与效益。即使有个别单位或个人“良心发现”,试图减轻经济活动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但只要找不到既能减轻外在影响、又不会增加私人成本的办法,激烈的市场竞争还是会迫使他随波逐流,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处理外部不经济有以下几点对策:
第一是使用税收和补贴。对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企业,国家可以征税,其税收的数量应该等于该企业给社会其它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该企业的私人成本恰好等于社会成本。
第二是通过企业合并。例如,一个企业的生产影响到另外一个企业,且这种影响是负的(外部不经济),则第一个企业的生产就会超过社会最优水平。但是,如果把这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则此时的外部影响就“消失”了,即被“内部化”了。合并后的单个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将使自己的生产确定在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水平上。由于此时不存在外部影响,故合并企业的成本和收益就等于社会的成本和收益。于是资源配置达到了最优。
第三是通过“明确财产权”。在许多情况下,外部影响的存在之所以导致资源配置失当,是因为财产权不明确。所谓财产权,是通过法律界定和维护的人们对财产的权力。它描述了个人或企业使用其财产的方式。如果这种财产权是完全确定的并得到充分的保障,外部的负影响就可能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