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基础(Tax 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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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基础又称税基,指建立某种税或一种税制的经济基础或依据。它不同于课税对象,如商品课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但其税基则是厂家的销售收入或消费的货币支出;也不同于税源,税源总是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但税基却可能是支出。
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有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种计量单位。前者如土地的亩数、车辆的辆数、船舶的吨位数等;后者如商品的销售金额、企业和个人的所得额等。税基的大小直接影响税额的多少,在税率不变情况下,扩大税基增加税额,缩小税基则减小税额。税基的计量单位制约税率形式,税基为实物量时,一般采用定额税率,税基为价值量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税基以课税对象的数量为基础,在没有扣除规定条件下,税基等于课税对象数量;如有扣除规定,税基则是全部课税对象数量减去扣除量后的余额。税基一般由税法规定,各个种税都有其法定税基。
税基具体有两种含义:
一、指某种税的经济基础。
例如,流转税的课税基础是流转额,所得税的课税基础为所得额,房产税的课税基础为房产等等。选择税基是税制建设上的一个重要问题。选择的课税基础宽,税源比较丰富,这种税的课征意义就大,否则,税源不多,课征意义小;
二、指计算交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计税依据或计税标准。
它包括实物量与价值量两类,前者如现行资源税中原油的吨数,消费税中黄酒、啤酒的吨数,汽油、柴油的数量。后者如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所得额,营业税中的营业额等。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扩大税基会增加税额,缩小税基会、减少税额。税基又制约着税率的具体形式和使用标准。在税基为实物量时,税率多为定额税率,在税基为价值量时,税率多为百分比形式的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如果实行累进税率,随着税基的增大,税率也不断提高。有时税基与征税对象数量是一致的,即税基直接是征税对象数量的某种表现形式。如,所得税税基及征税对象的数量都是所得额。有时两者又是不一致的,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如对企业所得征税时,征税对象数额是全部所得额,税基则是从中作了一些扣除之后的余额。
另外一种比较专业的解释如下:
税基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包括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前者如土地的亩数、房屋的间数、车船的辆数及吨位数等。后者如商品的销售收入金额及个人及企业的所得额等。税基是计税依据之一。在税率未变情况下,扩大税基会增加税额,缩小税基会减少税额。税基又制约着税率的具体形式和使用标准。在税基为实物量时,税率多为定额税率。在税基为价值量时,税率多为百分比形式的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如果实行累进税率,随着税基的增大,税率也不断提高。税基与征税对象数量有联系,但也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为,在许多情况下,税基直接是征税对象数量的某种表现形式,如在对商品征税时,税基是所得额等。两者的区别表现为,在有的情况下,税基只是征税对象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如对企业所得征税时,征税对象数额是全部所得额,税基则是从中作了一些扣除之后的余额,在对个人所得征税时,税基则是全部所得中超过免征额的部分。
税基一般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类:经济税基(Economic Tax Base)和非经济税基(Non-economic Tax Base)。
经济税基是指和个人、企业经济行为有关的征税对象,如对商品、财产、收入以及市场交易等等进行征税。对经济税基征税,势必会影响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决策,改变人们在可以替代的经济行为之间的选择,即发生替代效应。例如,对利息收入课征较高的税,就会影响人们对储蓄的积极性,改变人们在现在消费与将来消费之间的选择;对劳动收入课征较高的税,就会影响人们对劳动、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改变人们在劳动与休闲之间的选择;对某些商品课征较高的税,就会引起人们减少对税重商品的消费,转而消费可以替代的税轻商品,从而影响税重商品的生产与销售。不难理解,对经济税基课税,一般会导致人们调整经济行为以尽量减少纳税,所以政府从这种税基取得的税收收入会随着税基规模的变动而变动。
非经济税基是指和人们的经济行为无关的征税对象。最典型的是早期政府对其国民征收的人头税,即对所有的成年人每年征收一次总额税。这种税是以人的存在作为征收的对象(税基),而不论纳税人的收入、消费和财产的多少以及进行什么样的经济活动。因而对非经济税基征税,不会引起人们经济行为的改变,不会影响人们的经济决策,人们也不可能通过调整经济行为而减少纳税,即不会发生替代效应。现在,类似古代人头税的税收只有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对其国民征收的一次性总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