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主体流动避税(Migrating Subject Of Taxation For Tax Avoidence)
目录 |
课税主体流动避税指的是课税主体即跨国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通过居所的跨越税境的变动与不变动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
主要指跨国纳税人真正迁出高税国。
(1)成为低税国居民,使原有纳税义务得以减轻,但这一方法目前已受到税法限制,如规定居民在迁出之前须纳清已查定的税款等等。
(2)成为另一国家的非居民临时纳税人,因各国对临时工作的人常有所得税优惠待遇而受益。
(3)成为无国籍人,利用各国对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差异通过避免成为任意国家的居民而避免税收,这类人又称“税收难民”。
(4)与(3)相应,就法人而言,利用各国对常设机构的不同解释通过避免成为常设机构而实现避税。
主要指跨国纳税人只是名义上迁出高税国,而实际上扔在高税国永远住所,工作,银行账号等社会或经济的联系或仍然从事经营活动等等,所做出的迁出活动仅仅是为了避税。
(1)临时移居:指自然人为获得国外税收的某些优惠而进行的短期移居,例如高税国居民课通过移居到对资本利得不征税的国家去出售其股票以使其资本利得免交原居国所得税。目前往往通过规定移居民年限必须满若干年来限制这种避免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避税行为。
(2)部分移民:指自然人并未来完全摆脱与原居住国的社会和经济的联系,从而使有关国家对居民身份的判定遇到难题,利用这一点实行避税。
(3)管理机构的虚假迁出,在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法人居民判定标准的国家可通过将管理机构虚假迁出的办法避免纳税义务,办法是消除事务所在国成为行驶市级管理权地点的所有实际象征。
指跨国纳税人不通过真实流动与虚假流动而是留在高税国里不流动却仍可实现避税。
(1)信托:指纳税人安排别人在另一国(一般是国际避税地),以信托的形式为其创造一个中介来转移一部分所得和财产,从而使这部分所得和财产得以避免居住国的纳税义务。这一信托形式可以以个人持股信托公司形式出现,一般仍受信托人的控制,故又称“虚设信托财产”。
(2)其他受托协议:例如纳税人可以与避税地银行建立某种信托关系,由银行代为向第三方收取利息,如果银行所在地与第三方所在地有减免利息所得预提税的税收协定。而信托方所在地与第三方所在地没有这种协定,那么信托人可藉此使得第三方所付利息得以避税。
(3)信箱公司,跨国纳税人还可以再避税地设立各种形式的信箱公司以转移所得和财产,收到不流动而避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