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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油气储量是指在现行经济和技术(操作)条件下(价格和成本以评估时为准),地质和工程资料表明将来从已知油气藏中能以合理的确定性,并具备经济生产能力采出的原油、天然气和天然气液的数量。价格的变化只考虑合同协议中提供的现有价格的变化,但不包括将来条件改变引起的价格涨跌。
如果油气藏的经济生产能力是由实际生产或结论性的地层测试所证实,则油气藏是证实的。通过提高采收率技术(如注水)的应用,可经济生产的储量若定为“证实”级的,指的是有成功的先导性试验,或油气藏安装的工艺流程已运行,证实了基于该项目或流程所作的工程分析是可靠的。
证实储量又分为证实已开发储量和证实未开发储量两类:
证实已开发储量是通过现有井采用现有设施和操作方法,预期可采出的油气储量。通过注水或其他提高采收率技术补充天然能量和改善一次开采机理,预期可获得的油气增加量,若划归为“证实已开发储量”,仅是指在先导性项目试验之后,或在已安装流程取得生产效果而得以证实之后,表明增加可采储量是可实现的。
证实未开发储量是指预期从未钻井部位的新井中,或从现有井中需要很大费用重新完井和设施建设才能采出的储量。未钻井部位的储量必须限定在与生产单元紧邻的井控范围内,生产单元是钻井后比较肯定有产量的单元。在其他的未钻井部位确定证实储量,仅是指肯定与现有产层保持生产连续性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