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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风险是指证券经纪人在展业过程中未能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行为准则,而导致其个人及其所属证券公司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证券经纪人风险的特点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风险点多
由于证券经纪人从事的是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工作时间弹性大,工作自由度大,自制力不强的证券经纪人很容易作出违规的行为。
(二)风险容易扩散
由于证券经纪人是一个较大的职业群体,如果一人违规没有被发现或处理,容易被其他人效仿。
(三)风险影响大
证券经纪人的违规行为可能造成客户及所属证券公司的重大损失,容易为外界知晓并迅速传播,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证券经纪人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开户风险。这是指证券经纪人完成客户开发的工作以后,在开立账户的环节可能遇到的风险。
开户风险主要有下列情形:
(1)开户对象风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某些特定的人始终不能或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参与证券交易,或是不能进行某些种类证券的交易。证券经纪人在开发客户的过程中,可能会因招揽客户心切或是不熟悉有关规定,让这样的人成为了自己的客户并代理其进行证券买卖,从而面临法律上的风险。
(2)开户数量风险。这是指证券经纪人所招揽的客户数量与自身能力、发展不相适应所造成的风险。客户数量过少,使经纪人能够分享到的佣金提成非常有限,与所投入的劳动不成比例,使经纪人失去对事业和客户的热情;客户数量过多,则容易超过经纪人能力所及每天穷于应付,造成服务质量下降,差错纠纷上升。
2.交易差错风险。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证券时,要经过开立账户、填单、审查、输入、清算交割等一系列操作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因偶然失误而导致交易出现差错,使最终的交易结果违背了委托人意愿,造成经济损失。
交易差错风险主要有下列情形:
(1)客户委托约定不明的风险。约定不明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客户对委托单填写不规范,导致误买或误卖了不符合其本意的证券,象客户委托单上下联不一致,委托单非同号复写,委托单内容填制不全、不完整,或者是委托内容不符合交易规则,申报价超出了价格限制范围、一笔申报超过了最高委托数量等等。
(2)经纪人凭证审核不慎的风险。凭证审核不慎是指证券经纪人不按操作规定严格、详细地审核客户所填委托单的各要素(股东账户,股东姓名,拟买卖证券的名称、数量、价格,时间等)是否齐全、合理,或是没有注意到“三证”(股东账户、身份证、资金卡)应该齐全、一致,或在客户通过代理人来买卖证券的情况下没有仔细审核“授权书”。
(3)申报差错引起的风险。申报差错是指证券经纪人报错、输错证券代码、证券价格、证券数量、买卖方向等,从而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对此,经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无权或越权代理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经纪业务时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买卖价格。如果证券经纪人与客户签订了全权代理委托协议,约定共享收益、共担损失,或是在未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力股民办理指定交易、进行新股配售业务,都可能发生无权或越权代理风险。
除少数证券经纪人为谋取私利有意进行无权或越权代理买卖外,也还存在着一些因无心之失造成无权或越权代理的事实。例如,在交易过程中,经纪人由于疏忽报错了证券账号,造成把别人的证券错买错卖;由于未能识破客户的欺诈行为而错买错卖;由于经纪人的过失在委托单有效日期已过或日期不明的情况下错买错卖;或由于经纪人的过失引起客户透支后,未经客户本人同意擅自锁定其账户,造成客户不能在别处买卖证券等等。
4.其他风险。主要有以下情形:
(1)服务质量风险。这是指因证券经纪人服务质量较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既有客户当场不满意而取消委托的现实经济损失,或是未来可能取消与经纪人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潜在经济损失,还可能包括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交易差错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服务质量差除使经纪人遭受经济损失外,还可能影响到证券经纪人的职业形象和口碑,并对其他客户产生不良影响。
(2)交割失误风险。证券经纪人由于业务繁忙或粗心大意,没有按规定在成交第二日向客户及时报告成交回报情况,致使客户无法了解成交情况,或者在交割单一时无法找到时,仅凭头脑中的大致印象随意告诉客户一个成交结果,最终与交割单的记录不符等等,都可能使经纪人与客户发生纠纷,造成风险。
(3)系统保障风险。这是指经纪人由于所在的证券营业部的交易保障系统(如电脑设备、供电、通讯设施等)在容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从而无法及时按照客户的指令完成委托交易,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一般而言,对交易保障系统如设备、供电、通讯设施或其他偶发事件等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证券商不必承担责任,经纪人也不必承担相应风险;但由于证券商主观原因引起的交易保障问题给客户带来的损失,经纪人应提醒客户向证券商索取赔偿。
证券经纪人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在经营过程中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证券经纪商是独立的法人,经纪代表只是证券经纪商的雇员,因此,证券经纪人制度的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是对证券经纪商的监管及约束。这方面的风险管理应该由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来共同完成。具体操作可作如下几方面的设计:A.财务要求;B.业务限制;C.报告制度;D.损失赔偿制度。
A.财务要求
一定的财务要求是经纪活动中风险防范的基点。券商应有较雄厚的财务实力才能抵御经纪活动中的风险。借鉴国外经纪人制度的经验,我们认为财务要求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a.注册资本。注册资本要求在一定限额之上;b.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券商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一定标准,使其具有足够的流动性;c.营业保证金。券商应向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营业保证金;d.违约准备金。券商应从其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违约准备金,建立违约损失准备,以赔偿代理证券过程中违约发生的损失。
B.业务限制
业务限制是指对券商在经纪业务活动中的限制。包括:a.经纪业务与承销业务、自营业务分开。目前我国的券商既是证券经纪商,又是一级市场的承销商和二级市场的自营商,将这三种业务分开可避免经纪业务受其他业务风险的影响,同时可避免内幕交易;b.账户分立。经纪商应将投资者的证券与自己的证券分开保管,将投资者的资金存人央行指定的银行,不得挪作他用,避免将经纪商的风险转嫁到投资者的身上。
C.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包括自报和抽查。券商应定期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报送规定的财务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其他定期报告,其中年报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同时,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应不定期地抽查券商的经纪业务的相关资料。
D.损失赔偿制度
因经纪人过失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损失赔偿制度主要是建立赔偿基金,基金的来源一部分由券商按规定一次性交付,另一部分由券商从每个会计年度的净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赔偿按一定程序、限度、比例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