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制度(Planning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 Of Plant Maint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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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制度是根据设备规定的运行时间、技术状况、检查和监测数据、零件失效规律、在生产过程中所处地位及其复杂程度等,采取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修理类别并综合考虑生产、技术、物质、劳动力与费用等各方面的条件,来安排检修日期和确定检修时间,以消除设备技术状况劣化的管理规定。
现举某厂生产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制度范例,用以说明生产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制度中的计划、手续、实施等相关条文中的具体内容。
(一)计划
第一条 生产部在生产工作实施之前必须落实实现季度计划所必要的设备计划。
第二条 生产部在生产工作实施之前必须落实为生产新产品所必要的设备计划。
第三条 生产部在生产工作实施之前必须落实为降低成本、提高作业效率、改进标准所必要的设备事项。
第四条 生产部在生产工作实施之前必须落实为改善作业环境所必要的设备事项。
第五条 生产部在生产工作实施之前必须落实与建筑物、设备机器、运输工具、动力、能源、供水系统的修理和改善有关的设备事项。
第六条 生产部在生产工作实施之前必须落实收集为改善生产效率所必要的机器设备的有关情报。
(二)手续
第七条 关于为季度计划及新产品计划所必要的设备事项,由技术负责部门和生产负责部门一起,就制造方式、制造能力概况、具体的方法,向制造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八条 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改进技术需要而进行的机器设备的添置、更新,应充分考虑到由此对生产方式、产品质量、原材料规格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对成本及有关事项带来的影响。技术和生产制造部门的负责人员要把这些影响汇总起来,向生产总监提出意见。
第九条 关于第七、八条所涉及的问题,承担制造任务的负责人以及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要把各自所管事项的计划方案递交给制造处。此外,对于可能涉及的动力、供水能力等问题以及与制造能力相关的事项,应向生产总监提出。
第十条 如果随着制造方式的老化以及机器设备、厂房设施变化而有不能继续使用或需要废弃的东西,现场部门要按十一至十四条的规定向总部生产处报告。
第十一条 机器
①如可以转作他用,则不必报告。
②三个月以上不能转作他用时,要把下列事项报总部生产处:机器名称、规格以及材质;使用工程名称;未完的折旧金额。
第十二条 设施
①由于制造方式变化以及设备改造而使原有设备可以撤出时,要上报总部生产处。
②在老化、损坏已经无法再修理的情况下,要向总部报告下列事项:机器的名称、规格及材质;使用工程的名称;未完的折旧金额;预计净残值。
第十三条 工期估计
要预估设备到货的时间和该工程施工进度是否能够衔接,如延期到货,则要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支付预定
(三)实施
第十五条 必要的预算估计
①外购部件或外加工部件,要收集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货物价格及货物质量情况,最终向在价格、加工质量等方面与最值得信赖的公司订货。
②在决定外购设备改由自己加工生产时,要根据必要的预算来决定设备加工制造计划。
第十六条 会计处理
如果所企划的设备制造方案受到成本影响,必须作适当的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经费如何处理及方案是否上报的决定,以设备制造预算手续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总部生产部门要对上报的方案是否与前述诸条件相符进行确认,然后再向主管的生产部长上报。
第十九条 实施的责任由生产总监来承担。
第二十条 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原定方案的处理
①如果变更范围不需要新的预算,不影响计划作用的发挥,则可由生产总监负责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向总部生产处报告。
②如果变更需要采取新的预算措施,并且影响原计划作用的发挥,则要把变更计划的理由、必要的预算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列出来,提交变更计划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预定设备进货期、施工竣工期和支付预定变更,要向总部生产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如果工期较长或者遇到复杂的情况,应当在实施过程中,选择时机,进行期中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计划结束时,应就实施后的效果以及对与计划比较的判断,写成报告书,向生产部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能使用或没有必要使用的机器、设施,有关的生产总监要把处理意见向总部生产部长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生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