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物纠纷时,对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和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的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
行政鉴定包括:
(1)鉴定活动是行政行为,鉴定结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鉴定机构承担;
(2)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验、复检等程序,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鉴定可能有错误时,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和要求:
(1)原告或第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由于原告或第三人对于行政鉴定存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既是原告或第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他们反驳对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手段,故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若遇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则应在法庭调查中申请重新鉴定。
(2)原告或第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样可促使当事人严肃地对待诉讼权利,也便于法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3)原告或第三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具有证据或正当理由来表明行政鉴定可能有误,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原告或第三人针对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只要符合上述要件,法院就应当准许重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