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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管辖是指对某个监察对象确定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监察机关实施监察和哪一级或者哪一个监察机关对哪些特定监察事项有权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
分级管辖作为监察机关实施监察的基本形式是科学的。首先,符合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的行政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管理本辖区内的行政监察对象,是其应有的职权和职责;其次,有利于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调查和处理,可以有效地节省监察机关的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各级各地监察机关合理分工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同级监察机关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工;二是上下级监察机关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工。合理分工可使各级监察机关监察工作均衡负担。
管辖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使行政监察工作事事有所遵循,同时应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和解决监察实践中复杂的问题。行政监察的管辖在规定分级管辖为主的同时,还规定了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在具体办理监察事项时,还包括两项原则:一是“先查处原则”。即在对某个监察事项数个监察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首先介入的监察机关负责管辖,有利于违法违纪行为的快速有效的处理。二是“重吸轻”原则。即某一违法违纪案件涉及不同管辖范围的多个违纪人,由级别较高的监察机关调查,然后按照管辖权分别处理,避免一案多头、重复调查的问题。
1、有利于监察机关各司其职,从而形成上下衔接的监察体系,确保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全面监察。
2、便于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确保其有效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
3、便于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有利于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申诉案件的管辖是依据行政监察级别管辖制度而确立的。申诉案件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核终结制度实质上是级别管辖的具体化。
4、便于监察机关与其他监督机关的分工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形成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