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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口岸直通放行

  	      	      	    	    	      	    

目录

什么是虚拟口岸直通放行[1]

  虚拟口岸直通放行是检验检疫局为加快口岸通关放行速度,从2008年初开始探索实施的一种新的通关放行模式。这一模式是通过依托特定进出境实体口岸的“虚拟口岸”检验检疫区,进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向“虚拟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口岸查验放行手续,实现“一次报检、一次检验检疫、一次放行”,方便进出口企业的业务管理模式。

  在出口检验检疫查验方面,“虚拟口岸直通放行”模式改变传统模式下,出口货物企业取得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合格凭证后,还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比例实施口岸查验的做法,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在虚拟口岸完成口岸查验后,直接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这样企业在产地能完成全部检验检疫手续,货物至港口后,企业也不需再次报检,港口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口岸查验,从而使企业具备在产地通关的条件。

  “虚拟口岸直通放行”模式能有效实现对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前推后移”:“前推”是对出境货物、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在发运地完成,减少在港口的停留时间,提高效率;“后移”是对进境货物、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到达目的地后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查验彻底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虚拟口岸直通放行的效应

  虚拟口岸直通放行模式在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方面成效比较明显:

  一是有效地提高了货物的通关速度。

  通过实施直通放行模式,进口货物凭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办理口岸报关手续,减少了进口货物的二次申报和口岸等待查验的时间,每批进口货物在上海港口的滞留时间可以缩短1天。出口货物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通关单,直接到上海口岸办理通关手续,减少了企业在上海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单和查验的时间,每批出口货物在上海的通关时间可以节省半天,加快了货物的通关速度。

  二是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物流成本

  通过采用进口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办理报检手续,以目前五家试点企业为例,每月进口300多批货物,600多个标箱,每月可以减少二次报检代理费用和滞港费用9万元;以目前五家试点企业每月近5000批出口货物,9000多个标箱测算,每月可以节省50万元的代理费用。

  三是有效地提高了检验检疫监管有效性。

  通过实施进口货物目的地报检的直通放行模式,使苏州局能够及时、全面掌握进口货物的所有到货信息,有助于防止逃漏检行为的发生,有助于对进口检疫物实现全面的检疫监管,有效防止国外疫情的传入。同时,通过实施出口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关单的直通放行模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通过加大布控查验,结合加施封识等有效管理手段,实现对出口重点、敏感产品的有效监管。

  四是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诚信管理水平。

  通过虚拟口岸直通放行模式的有效实施,使质量稳定、管理优良的诚信企业充分得到实惠。同时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善或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取消直通放行资格,有助于引导企业讲诚信、重管理、提高质量水平。

虚拟口岸直通放行的条件

  1.申请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2.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 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 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
  • 用原集装箱(含罐、货柜车,下同)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 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

  3.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 散装货物
  • 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 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 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虚拟口岸直通放行的操作程序

  1.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2.申请直通放行的企业应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符合规定的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3.企业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统一公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