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Net Cash Flow from Operating/Operating Net Cash F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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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是经营现金毛流量扣除经营营运资本增加后企业可提供的现金流量”。即:
现金流量结构十分重要,总量相同的现金流量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之间分布不同,则意味着不同的财务状况。一般情况下:
1、当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时,表明该企业处于产品初创期。在这个阶段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形成生产能力,开拓市场,其资金来源只有举债、融资等筹资活动。
2、当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时,可以判断企业处于高速发展期。这时产品迅速占领市场,销售呈现快速上升趋势,表现为经营活动中大量货币资金回笼,同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企业仍需要大量追加投资,而仅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可能无法满足所需投资,必须筹集必要的外部资金作为补充。
3、当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时,表明企业进入产品成熟期。在这个阶段产品销售市场稳定,已进入投资回收期,但很多外部资金需要偿还,以保持企业良好的资信程度。
4、当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时,可以认为企业处于衰退期。这个时期的特征是:市场萎缩,产品销售的市场占有率下降,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于流出,同时企业为了应付债务不得不大规模收回投资以弥补现金的不足。
1.利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调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在母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并能有效地对其实施控制,或者母公司虽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情况下,母公司通过其他有效方法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实施有效控制时,应将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同时规定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及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范围之内。在实务中,其操作的随意性较大。如对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均拥有股权但又不属于合并范围内的经营现金净流量较高的被投资企业,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受让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拥有的股权使其对该企业的股权达到50%'以上,或仅仅通过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等形式而取得对被投资企业的实质性控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增加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数额;同样,可通过转让需纳入合并范围但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子公司的部分股权,使其对该子公司拥有的股权在50%以下,或干脆以种种理由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亦可达到相同的目的。
2.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调节
(1)通过期末收回应收账款,下期初再予以大量返还的方式降低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上市公司为了避免年度会计报表中的经营现金净流量恶化,可让母公司或大股东在期末大量偿还应收账款甚至先行支付预付货款,在下期再将资金以多种形式返回给母公司或大股东,对其他应收款账户亦可采用类似的手段。这种方式很容易调高当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但并没有改变母公司或大股东长期占用资金的现状。
(2)为客户提供货款担保或其他的融资服务,促使客户清偿所欠货款。上市公司为其客户提供货款担保或其他的融资服务,使客户筹集足够的资金将所欠货款予以偿还,同样可以大幅度降低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但这种担保就实质而言,只不过将销售方由应收账款可能产生的坏账风险转化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风险;客户方的财务风险或经营风险将最终对销售方产生连锁反应;销售方进一步的筹资能力也将相应地受到限制。
(3)将应收账款销售给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上市公司通过将应收账款销售给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可将大量的应收账款转移到合并会计报表之外,并因此流入相应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这种销售可看成是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或与关联方之间按现金流量表的美化需要而进行的资金流动而已。
3.对应收票据贴现
特别是在会计期末向银行贴现商业票据,既可解决企业现金不足的困境,又可减少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增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数额。但如果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时,票据承兑人不能承兑,贴现银行将会将贴现款划回或转为逾期贷款。因此,应收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形式,并不能改善企业的获现能力和收益质量。
4.通过收到的税费返还调节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由于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利益关系,当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持续恶化时,地方政府往往会不遗余力地予以支持。如通过将以往收到的税费返还给上市公司,既可大幅度提高企业的会计利润,又可向其注入实实在在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但这种现金流入很难成为企业持续稳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5.通过对“其他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的操纵来调节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其他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所含内容包罗万象。在实务中,凡是既不能归属到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又不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中的现金流入,均可归纳到该项目中。正因为此,给企业管理当局以可乘之机,将大量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现金流入纳入其内。在某些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中,竟然出现“其他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数额接近甚至远远超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数额的不正常情况,并且没有做细划分单独列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规定: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6.利用与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有关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研究文献较多,本文不再叙述。但只要这类关联交易能使上市公司在会计期末收到销售货款、推迟支付购货款或减少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则可同步提高会计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上市公司亦可让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承担其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然后将资金以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方式返还给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从而达到将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在形式上转化为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提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