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贴现(Discounted Notes Receivable)
目录 |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以未到期应收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银行按票据的应收金额扣除一定期间的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企业的筹资行为。
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类。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质押或出售给银行,银行按票据的到期金额扣除票据贴现日至到期日之间的贴现利息后,将剩余金额付给企业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讲,无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都可以办理贴现业务,但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方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国有四大银行一般不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银行一般按照信用贷款的方式进行处理,因此我国目前所谓的“贴现”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又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附追索权的贴现,即票据到期时,如果承兑方未能按照约定付款,银行有权利向贴现方追偿;另一类是不附追索权的贴现,即票据到期时,如果承兑方未能按照约定付款,银行不能再向贴现方追偿。
我国《票据法》及《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票据到期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款,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仅限于第一种附追索权的情况。但另一方面,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方为银行,其信用等级极高,如果是合法票据一般也不会发生到期不予付款的现象,因此所附的追索权在多数情况下仅是一种形式。本文以下将对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两种情况下的企业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带追索权贴现;
所谓追索权,是指企业在转让应收款项的情况下,接受方在应收款项拒付或逾期支付时,向应收款项转让方索取应收金额的权利。带追索权贴现时,贴现企业因背书而在法律上负有连带偿债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能是部分的,也可能是全部的。
一种是不带追索权贴现。
不带追索权贴现时,票据一经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不可收回账款的可能性)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企业贴现所得收人与票据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目前我国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都带有追索权,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贴现后直接转销“应收票据”科目,不再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反映或有负债,而是将这项潜在的债务责任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应收票据贴现的计算过程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应收票据到期值
第二步:计算贴现利息
其中:贴现日数=票据期限-已持有票据期限
第三步:计算贴现收入
贴现收入=到期值-贴现利息
第四步: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贴现收入)
财务费用贴现收入小于票据面值的差额
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财务费用(贴现收入大于票据面值的差额)
例如:2001年4月30日以4月15日签发60天到期、票面利率为10%,票据面值为600000元的带息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6%.计算过程如下:
(1)票据到期值=600000+600000×10%÷360×60=610000(元)
(2)计算贴现利息
先计算到期日:4月15日签发,60天到期,到期日为6月14日。计算过程为:
4月:30-15+1=16天
5月:31天
6月:13天
合计:60天
再计算贴现天数:从贴现日4月30日至到期日6月14日,共计45天,计算过程如下:
4月:30-30+1=1天
5月:31天
6月:13天
合计:45天
贴现利息=610000×16%÷360×45=12200(元)
(3)贴现收入=610000-12200=597800(元)
(4)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97800
财务费用 2200
贷:应收票据 6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