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港务费(Harbour Dues on Vessels;Port Dues on Vessels),又称“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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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务费是指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停泊期间,因使用港口的水域、航道和停泊地点,按规定向港口管理机关交付的费用。船舶港务费属于港口财政收入,用于维持港口航道畅通,以及船舶安全进出港口和停泊所需设备的有效状态。在我国,由港口管理机关对船舶进港和出港各征收一次,按船舶净吨计收。对于遇难船舶、非载运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免征此项费用。此外,进港船舶没有卸货或下客时,免征进口港务费;出港船舶没有装货或上客时,免征出口港务费。但对进出港口的旅游船舶,仍征收港务费。[1]
我国主要沿海港口的船舶港务费,按船舶的净吨(拖轮按马力)每进港一次或出港一次分别征收船舶港务费。对于避难船舶、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进港船舶没有卸货、下客行为,免征进口船舶港务费;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免征出口船舶港务费。但是进出港口的旅游船舶照征船舶港务费。进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并且执有证明者,免征船舶港务费。
国外一些港口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不一致,计费方式比较复杂。
1.德国
德国港口船舶港务费是以总吨和时间为计费基础,船舶在港14天内,每100总吨征收29.3马克;停靠时间超过14天以后,第15天至第21天内,按每100总吨加收船舶港务费,不来梅港加收29.4马克/100总吨,汉堡港加收60.5马克/100总吨。
2.荷兰
荷兰鹿特丹港船舶港务费是以船舶总吨和实际在港装卸货物吨为基础计费。鹿特丹港1992年的费率本的船舶港务费的规定比较复杂,根据不同的船型有不同的计费方式。
(1)海船
海船的船舶港务费见表。
沿海船舶港务费费率表
船型 | 计费标准分类 | 费率 | |
---|---|---|---|
油船 | 卸原油 | 装卸货物吨为船舶总吨的 170.5%以上 | 2.651荷兰盾/总吨 |
装卸货物吨为船舶总吨的 170.5%以下 | 1.116荷兰盾/总吨+ 0.871荷兰盾/装卸货物吨 | ||
装原油 | 0.967荷兰盾/总吨 | ||
不定期船 | 装卸货物吨为船舶总吨的133%以上 | 1.572荷兰盾/总吨 | |
装卸货物吨为船舶总吨的133% 以下 | 0.498荷兰盾/总吨+ 0.807荷兰盾/装卸货物吨 | ||
班轮 | 装卸货物吨为船舶总吨的61% 以上 | 0.981荷兰盾/总吨 | |
装卸货物吨为船舶总吨的61% 以下 | 0.493荷兰盾/总吨+ 0.800荷兰盾/装卸货物吨 | ||
集装箱船 | 装卸货物吨(包括集装箱自重) 为船舶总吨的61%以上 | 0.968荷兰盾/总吨 ﹣0.129荷兰盾/装卸货物吨 最低费率为0.246荷兰 盾/总吨 | |
装卸货物吨(包括集装箱自重) 为船舶总吨的61%以下 | 0.398为荷兰盾/总吨+ 0.805荷兰盾/装卸货物吨 |
资料来源:Port Tariffs 1992,Port of Rotterdam。
班轮的船舶港务费可以按照到港的频率折扣计费,折扣率:双周到港为10%,一周到港1~2次为25%,一周到港3~4次为30%,一周到港5次以上为35%。
(2)内河船舶
内河船舶、拖轮、囤船、起重船、挖泥船和其他浮动设施,使用市属港湾、航道、码头、浮筒和其他港口设施时,船舶港务费见表。
内河船舶港务费费率表
船型 | 运输船舶 | 客轮和拖轮 | 浮动设施 |
---|---|---|---|
单位 | 荷兰盾/平方米 | 荷兰盾/平方米 (水线面积) | 荷兰盾/载重吨 (水线面积) |
7天 | 0.150 | 0.150 | |
14天 | 0.274 | 0.274 | |
每月 | 0.404 | ||
每季 | 1.516 | 1.516 | 1.012 |
每年 | 5.200 | 5.200 | 3.596 |
资料来源:Port Tariffs 1992,Port of Rotterdam。
比利时安特卫普港的船舶港务费,也是以船舶总吨和实际在港装卸货物吨为基础计费。
3.法国
法国港口的船舶港务费是以船舶体积(总长×最大型宽×最大夏季吃水的平方米)为计费基础。根据不同船型、航线类型(沿海航线、近洋航线、远洋航线)和作业类型(装船、卸船)查表得到船舶港务费费率,乘以船舶体积,计算船舶港务费。
4.葡萄牙
葡萄牙里斯本港的船舶港务费是以船舶总吨和在港时间为计费基础,一般货船的港务费费率:第一天为T1/总吨(T1=15.90埃斯库多),以后每天为0.135T1/总吨。
5.美国
美国港口的船舶港务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大西洋、太平洋沿岸主要港口(如纽约港、查尔斯顿港、洛杉矶港等),船舶港务费免收,根据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船舶征收不同费率的吨税和灯塔费。对于中国的船舶征收费率为1.06美元/净吨,其中常规吨税0.06美元/净吨,特殊吨税0.05美元/净吨,灯塔费0.06美元/净吨。船舶在美国第一个港口征收吨税和灯塔费后,同一航次挂靠其他美国港口时可以免征。在一年内已征收5次吨税和灯塔费的船舶,自第6次开始免征收。
(2)墨西哥湾主要港口(新奥尔良港、巴吞鲁日港等),船舶进港要征收船舶港务费,停靠具体码头时,码头方还要征收一次港务费,都是按照船舶长度为计费单位。新奥尔良港对长度超过250英尺的船舶,港务局征收250美元,码头方征收150美元。此外还要征收上述1.06美元/净吨的吨税和灯塔费。
6.新加坡
新加坡港征收综合船舶港务费,该费用包括船舶引航费和垃圾清理费。对有装卸货或上下客行为的船舶征收的费率如下:
T≤24小时 8.50新加坡元/100总吨
24<T≤48小时 9.00新加坡元/100总吨
48<T≤72小时 9.50新加坡元/100总吨
72<T≤96小时 10.00新加坡元/100总吨
96<T≤120小时 11.00新加坡元/100总吨
船舶可以按年费率计收港务费,不足75总吨的船舶为30新加坡元,超过75总吨的船舶为135新加坡元/100总吨。
船舶在港停靠超过120小时到240小时内,每24小时加收3新加坡元/100总吨;超过240小时后,每24小时加收4新加坡元/100总吨。
7.日本
日本主要港口的船舶港务费,有人港费和吨税。
吨税是对进出日本港口的外国船舶征收,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执行统一的费率,现行的费率还是执行1964年颁布的标准。由于港口基础设施的投资基本上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因此吨税的征收也是一分为二。
由中央政府制订的吨税:
(1)按航次征收,为16日元/净吨;
(2)按年征收,为48日元/净吨。
由地方政府制订的特别吨税:
(1)按航次征收,为20日元/净吨;
(2)按年征收,为60日元/净吨。
日本人港费费率是港口当局自己制订的,原先各个港口的费率不一致,日本运输省为了防止主要港口之间的价格竞争,自1985年起规定日本八大港口(东京、横滨、大阪、神户、名古屋、川崎、下关、北九州)采取统一的费率,即每次进港按2.7日元/总吨计费征收。
8.韩国
韩国港口的船舶港务费(包括灯塔税),对进港船舶按113韩国元/总吨的费率计费征收。到港修理的船舶(无装卸货物的行为)和遇海损的船舶免征港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