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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目录

什么是船舶修理合同纠纷[1]

  船舶修理合同是指船舶修理人对船舶进行船体、修缮、机件更换、增减等补正措施,以使船舶保持可航性和可营运性,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修理人支付修理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1]

  1.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修理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2.法律适用

  船舶修理合同的法律规则《海商法》并无具体规定。从法律属性上讲,船舶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在法律适用上,船舶修理合同纠纷应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5章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补充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上,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3.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舶修理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会经常发生,基于船舶修理合同纠纷的典型性,《规定》将其明确列为第三级案由。在这里要把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由与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由区分开来。船舶修理合同与船舶建造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因它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决定的合同性质不同:前者为按照约定条件对已有船舶进行修理以恢复其性能的合同;而后者则为按照约定条件建造新的船舶的合同。

常见船舶修理合同纠纷及其处理[2]

  (一)拖欠修理费纠纷

  这是船舶修理合同常见的纠纷形式。如前所述,委修人拖欠修理费,属违约行为,除应当支付欠款外,还应赔偿承修人的利息损失。如某造船厂诉某水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1987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船舶修理合同。原告依约为被告修理了“廉江驳一”和“廉运801”两船,共发生修理费99,867元。被告仅支付了6l,800元,尚欠38,067元。被告对修理期限、质量价格均无异议,但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付款。原告遂向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款项并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修理费38,067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承修人向委修人追索修理费时,委修入有时会以维修质量、期限或价格等理由提出扣减修理费的主张。其主张能否成立,视具体情况而定。1980年10月11日,某渔船厂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渔船修理合同,约定:由渔船厂承修村民委员会所属的两艘机帆渔船,修理期限4个月,所需木材由村民委员会在合同规定的修理期限内提供,若因提供木材不及时影响施工,修理期限适当延长。同年10日底,渔船进厂修理。村民委员会分别于i981年3月和6月向渔船厂提供木材。1981年6月底,两渔船修理完工,超期4个月。修理费合计67,449元,村民委员会支付了66,051.元,尚欠1,398元。渔船厂多次追时欠款。未得清偿,遂提起诉讼,要求村民委员会支付拖欠的修理费及利息。村民委员会答辩称:渔船厂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船舶,影响了生产,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渔船/—和村民委员会双方签订的渔船修理合同合法有效,村民委员会应依约支付修理费。修理期限超过合同约定,是由于村民委员会未按时提供木材所致,依照合同约定,修理期限可适当延长。渔船厂不应承担逾期交船的责任。据此判决:村民委员会偿付渔船厂修理费l,398元及利息。

  (二)因修理质量产生的纠纷

  承修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或通常的标准修理船舶,除应免费重修或扣减修理费外,造成委修人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必须强调修理质量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委修人的损失系修理质量没有达到合同或通常标准所致,否则,承修人便不应承担或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如海南省某群岛办事处诉某造船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1988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关于“琼沙”轮修理合同书》。合同约定修理项目包括船舶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1988年8月20日,。琼沙。轮进厂。检修过程中,被告电工发现主配电板上的应急配电板电源开关失压脱扣线圈已坏,即拆下重绕,但未经浸漆处理,即安装使用。同年12月25日,船舶修理完工。12月30日进行试航,由原告派船员操纵船舶,被告派电器监修师随船。当日1315时,“琼沙”轮驶至沙角4号锚地附近,三部主机转速均为全速前进,操舵使用手动l号系统。此时,舵手发现舵角指示器指针落下,显示断电。当时在该轮左舷约35。、距离约300米处有一巴拿马籍“易友”轮在5号锚地锚泊船长听到卫星导航仪断电报警,看见舵角指示器指针落下及“琼沙”轮船艏向左偏转的情况,即令停中、右主机,转换操纵系统,并令“右满舵”。舵手将操舵仪上的机组选择开关从l号系统改为2号系统,仍见舵角指示器无电,又把“操纵选择”开关从“手动”位置转到“随动”位置,并操右满舵。船艏仍向左偏转。船长命令抛锚,但艏楼无人值班,临时改令驾驶台值班水手抛锚。事后,船长又采取停车、倒车等措施,但因船速太快,倒车无法开出。1316时,“琼沙”轮艏部撞上“易友”轮船艉右部。经当地港监调解,原告赔偿了“易友”轮670,000元。“琼沙”轮艏部受损。经船舶检验局分析鉴定,认为:舵角指示器因主配电板上的应急配电板电源开关失压脱扣线圈绝缘击穿烧断而断电,一路舵机电源也不能供电,但不影响两套舵机从主配电板正常供电,在驾驶室和舵机舱均可用手动操纵操舵。舵角指示器和舵机控制系统“随动。操纵失去作用,并不影响舵机控制系统“手动”操纵操舵的使用,也不影响主机和锚机的正常使用。船检局同时认为:失压脱扣线圈绕制包扎后未经浸漆处理,不能满足船用电气技术要求。法院审理认为:沙角锚地是大型船舶锚地,来往船只理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但原告所派船长在试航中不按避碰规则的要求谨慎驾驶,违背了试航大纲中关于航行试验主机要在航道允许的情况下开始计时的要求,盲目地将三部主机开动全速。在应急配电板开关跳闸断电、舵角指示器失灵的情况下,船长又未及时、明确地下达操作指令,停车、倒车、抛锚等措施采取不及时,舵手在将。机组选择”开关从。手动一”转为“手动二二”后,未接到船长命令的情况下,又擅自将操纵选择开关转到“随动”位置,致使舵机真正失去控制。艏楼值班人员擅离职守,延误了抛锚时间。以上船长和船员的失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告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修船过程中已发现失压脱扣线圈绝缘被击穿过,但仍未引起足够重视,再次重绕后未经浸漆处理,不能满足船用电气技术要求。试航中,由于该线圈绝缘被击穿,致使船舶重要助航设备舵角指示器断电失灵,造成驾驶台的紧张局面,影响了船长的正常指挥和操纵,这也是碰撞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被告也应对碰撞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经济损失的70%,被告承担30%。

  (三)船舶修理期间的损坏赔偿纠纷

  船舶在修理期间的风险,一般由委修人承担,承修人不负责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船舶的损坏。但是合同可以约定:当可以预见的自然危险来临时,承修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若如此约定,承修人便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某水运公司诉某修船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1985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船舶修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修理“廉运501”轮。在厂修理期间遇强风、台风,被告负责拖船避风,否则,造成损失由被告负责。合同签订后船舶即进厂维修。同年9月21日1500时下排,主机尚未安装,处于无自航能力状态。被告用拖轮将“廉运501。轮拖到修船厂突堤外,抛八字锚。当天夜间受10级大风袭击,“廉运501。轮走锚,左舷撞击突堤,致左舷货舱和机舱旁边凹陷多处,货舱进水。经查,台风来临之前,当地电台已多次作了预报,当地政府还向被告发了防台电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当预见而且确已预见到台风来临,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的规定,把船拖到指定的避风港,属违约行为,应对船舶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346元。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
  2. 金正佳,翁子明著.中国海事审判的理论与实践.海天出版社,1993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