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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行政管理是指航道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航道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活动。航道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交通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等组织。航道行政管理的内容主要是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其他与航道通航条件有关的活动。根据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航道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航道不仅具有公用性,而且具有公益性,所以,航道必须由国家用行政权力加以管理。不仅在我国,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
航道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航道的活动,具有如下的性质;
1.航道行政管理具有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性质
航道具有公用性的特征,因此,航道行政管理具有鲜明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性质。航道行政管理以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为目的,具体地说航道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航道不被非法侵害保证航道畅通,促进水运和社会经济发展。
2.航道行政管理是产生航道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
航道行政行为是指航道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航道行政法规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航道行政法律关系或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实施航道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拥有法定职权的航道行政管理机关;航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即能产生航道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航道行政行为只能是航道行政管理机关在航道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航道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航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购买、租赁等行为,并不能产生航道行政法律关系。
3.航道行政管理具有强制性
航道行政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航道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航道行政管理权力,当被管理人不履行航道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时,航道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施以强制措施,促使航道行政管理相对人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赋予了行政管理包括航道行政管理以强制力。
航道行政管理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对象、内容和业务性三方面。
1.对象的确定性。
航道行政管理以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的保护、养护、规划及其他与航道条件有关的活动为对象。这些对象的范围是确定的,主要是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
2.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航道行政管理,主要以与航道这一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有关的航道保护、航道养护、航道规划等为内容,涉及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各部门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3.突出的专业技术性。
航道行政管理要依据工程、技术的标准进行,并把大量的技术规范、通航标准等技术要求包括在航道行政法规体系之中,如航道行政管理人员认定跨河建筑物是否碍航必须依靠专业技术方法。
(一)航道行政管理的内容
航道行政管理的内容是指航道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设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对其权利义务的履行进行监察,对航道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航道行政管理的作用
1.保障航道畅通。
航道的主要作用是供船舶航行。各级航道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的一切工作包括航道的管理养护建设等,都是为了给社会提供具备足够的通航水深、宽度:弯曲半径和流态等具有良好通航条件的航道。
2.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水运在交通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水运在我国占全社会货运总量的9%,其中内河水运占全社会货运总量的4%,全国外贸运输的90%是通过水运完成的。在长江和沿海的周边地区,水运在推进我国经济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尤为重要。.要实现航道的正确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是关键。只有通过航道行政管理,才能明确使主体正确地行使职权,更好地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航道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航道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是航道管理部门在进行航道行政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它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
航道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航道畅通,为水运和经济建设服务,具体有以下几点;
1.保护和充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
党和国家一直把综合利用水资源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加以重视。198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把水资源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固定下来。该法中与保护航道有关的法律规定有近20条,充分体现了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在总则第三条中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这充分体现了航道开发利用要。服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总体需要,也体现了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其他各项建设,也必须兼顾水运的综合利用原则。
2.保障航道畅通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一切工作,包括其从事的航道管理、养护、建设等都是为了给社会提供具备足够的通航水深、宽度、弯曲半径和流态等具有良好通航条件的航道,即为了保障航道畅通。
建国以来的经验证明,要保障航道畅通,必须有法律保证,必须以国家强制力制止航道上发生的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各种违法行为,这是航道行政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3.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基础作用
水运具有运量大,建设占地少、投资省、效益好,成本低,能耗低的优势,在交通运输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是,这种地位是靠航道在水运中的基础作用而实现的,保障航道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基础作用,无疑是航道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务。
航道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航道行政法制原则(亦称合法行政原则),航道行政管理合理原则,航道行政管理公开原则,航道行政管理服务原则。
航道行政管理法制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祛制原则在航道行政管理中的体现和具体化。其总体要求是,航道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航道行政管理合理原则又称航道行政管理适当原则,是指航道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公平、正当、合理地行使航道行政权。航道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法律赋予其自由裁量权,并不允许它任意作为,否则,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航道行政管理公开原则,是指航道行政机关进行的航道行政管理活动,不加隐蔽地一律向社会公开。具体地说,航道行政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必须是公开的;具体的航道行政过程是公开、开放的;更重要的是,在航道行政实施过程中,航道行政管理相对人有申辩和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利。
航道行政管理统一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航道行政权的实施必须统一,即航道行政权的统一,航道行政法制的统一,航道行政管理活动的统一。
航道行政管理服务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航道行政管理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必须全心全意为航道行政管理相对人服务,必须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关系,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