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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回避

  	      	      	    	    	      	    

目录

什么是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行政主体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向所属机关或组织的负责人主动提出要求回避处理本案的请求,该负责人对该工作人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1]

自行回避的程序[2]

  自行回避程序大致有以下内容:

  (1)请求公务员可以在对案件做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如认为自己与案件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可以提出回避请求。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有适当理由认为自己执行公务足以产生偏袒嫌疑或某一参与人认为存在此理由时,代表行政机关参与程序的有关人员应通知行政机关首长或其指定的委托人,并根据其指令放弃参与程序行为。涉嫌行政机关首长时,由监督机关做出指令,但行政机关首长放弃参与程序行为时除外。”公务员提出回避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理由。

  (2)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收到公务员回避请求时,应当尽快给予审查。回避审查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当面听取公务员本人的陈述。如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请求的,任命机关或者监督机关可以作为审查机关行使审查权。

  (3)决定。回避请求经审查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回避情形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该公务员处理本案的职权,并任命另一公务员接替此案的处理。应回避的公务员在接到此决定后,应当尽快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接替其职权公务员。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回避情形不存在的,则应命令该公务员继续处理本案,直至行政程序结束。对于此决定,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敖双红,黄先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10
  2. 苏祖勤.行政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