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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回避是指机关不经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发现公务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经过审查直接以职权作出回避决定。机关具有进行本单位公务员人事管理的职权,实行回避制度是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机关不可推卸的职责,机关具有监督公务员秉公办事、勤政为民的义务。当机关发现公务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经过审查直接以职权作出回避决定,这也是机关应尽的职责。职权申请不必经过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机关作出回避的决定后,涉及的公务员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1]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2条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职权回避的内容,即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职权回避的第一种情况是“涉及本人”,此时,公务员当然应该回避。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是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际执行者,他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当这个行政相对人是其本人时,其理所当然地不能继续执行公务。第二种情况是“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即涉及本人的配偶、本人的直系血亲、本人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本人的近姻亲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这类人员与本人的联系紧密、关系密切。当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涉及到这类人的利害关系时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包庇、偏袒他们,或为他们谋取私利,因此,规定这类情况应该回避也是必要的。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对公务活动施加的影响,可以是直接施加的影响,也可以是间接施加的影响。职权回避要求公务员不参加有关的公务活动,不以任何形式参加与该公务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涉及该公务的讨论工作、针对该公务的审核决定工作;同时,还要求公务员不能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以间接方式对公务活动施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