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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回避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处理案件的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前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要求该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本案的请求,行政主体依法对此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1]
申请回避程序大致有以下内容:
(1)申请。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公务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务员回避处理案件。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证明回避情形存在的证据材料,送至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在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前,可以撤回申请,但这并不影响他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前再次提出回避申请。
(2)审查。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审查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和被申请回避的公务员的陈述。
(3)决定。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决定被申请回避的公务员停止案件的处理,并及时移交至接替其职权的公务员。如果有权限的行政机关一时不能确定接替的公务员,应决定中止本案的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