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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行政程序又称任意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
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分为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区别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具有如下意义:
其—,对于涉及行政相对方重要权益的行政事项,应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进行任意选择,更不得有任何违背,否则将导致该行为无效。
其二,对于自由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可以依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在其权限范围内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对于法定程序的强调,其目的主要在于确保相对方的程序权利不因行政主体的恣意判断而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