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在该市场上存在众多保险公司,每个保险公司都能提供同质无差异的保险商品,任何公司都能自由进出市场,所有公司都是价格的接受者,并掌握充分信息。在自由竞争模式下,保险市场处于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状态中,同时由于大量保险人的存在,且每个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所占份额都很小,因而任何一个保险人都不能够单独左右市场价格,而由保险市场自发地调节保险商品价格。在这种市场模式中,保险资本可以自由流动,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国家保险管理机构对保险企业管理相对宽松,保险行业公会在市场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市场,它能最充分、最适度、最有效地利用生产资源。但由于其所要求的条件十分严格,所以,真正意义的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并不存在。在保险业发展的早期,类似于这种类型的市场曾在西方国家出现过,而当今现实保险市场中,完全的自由竞争已不复存在。
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保险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他们的供求合力决定着市场价格。由于他们都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他们中任何人都不能决定保险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只能接受市场决定的价格;
②保险供给者提供的保险商品和劳务基本上的一致的,没有哪一家保险公司可以垄断某个险种,保险需求者对任何供给者提供的商品和劳务都一样看待,没有特别的嗜好;
③保险市场的参与者具有完备的信息,市场上所有的需求者或其代理人和供给者或其代理人充分掌握保险市场信息、保险价格等,保险需求者不可能受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去购买保险,供给者也不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来出售保险。保险经营的各类要素在市场上的流动是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