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自发秩序原理指市场控制是不必要的,因为市场本身能够产生一种自发的秩序——每个人都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自发地实现个人利益的极大化。
哈耶克指出,自发秩序原理的“建构”是为了“解释整个经济活动的秩序是如何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运用了大量的知识,但这些知识并不是集中在单个人脑之中的知识,而仅仅作为不计其数的不同个人的分立的知识存在”。在哈耶克看来,市场交易活动中知识的运用和信息的处理所形成的秩序化状态,是不可能由单个主体分立的知识和有限理性所能发明创造的。相反,这种秩序化状态是产生于诸多没有意识到其目的和作用的单个主体的行为。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的产生不是来自个人和群体的理性设计,也不可能来自某种超验的力量,而更可能是一种适应性的、自我演化的结果。
自发秩序原理为个人的自由和有限的政府提供了系统的正当性依据。既然个人在自发的秩序中享有天然的自由,政府就不能动用自身的强制权力来剥夺这些自由,就不能用人为设计的强制性秩序去取代天然发生的自由秩序,就不能用命令性的计划经济去取代自由的市场经济。政府的行动的范围和方式,政府的规模就应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就应该加以分立并相互制衡。因此,保守主义的自我秩序的原理也是个人自由与有限政府的原理。自由一方面居于优先于秩序的地位,另一方面又离不开秩序的支撑,而对秩序的任何强调都必须服从于是否有利于自由的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