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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承销协议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之间签订的,明确股票承销过程上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
股票承销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条款:
1、协议当事人情况。如证券发行人和证券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2、鉴于条款或背景条款。主要描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背景,包括注明拟发行股票尚待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等内容,此类条款对于限定协议条款效力、解释当事人真实意思,具有重要意义。
3、定义条款。即解释承销协议使用的特定概念。
4、标的条款。即指明承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5、承销方式条款。根据规定,证券承销方式分为包销和代销,承销协议应明确承销属于包销或代销,并可就证券发行人以及证券公司的具体责任作出约定。
6、发行价格条款。根据《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实践中,也可明确约定每股发行价格或其价格确定方法。
7、股票分销条款。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3 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组织承销团进行承销。通常由三家以上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团,由主承销商与之签署分销协议,分销协议中应对所承销股票的分派方式和原则作出约定。
8、承销日期条款。应指明承销期的起止日期。根据现行法律,承销期不少于10日,最长不得超过90日。
9、承销费用条款。具体规定承销费用计算标准和支付方法。证监会为了平衡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的利益关系,曾专门发文限定承销费用的幅度。
10、承销付款条款。规定承销商收取认购款项后,向证券发行人付款的时间和方式。
11、股票推介和发售限制条款。发售限制条款主要用于限定股票发行的区域及募集对象的身份和资格的条款;推介条款则规定证券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承担的宣传和介绍等义务。
12、保证条款。证券发行人对有关股票发行和承销方面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特别保证,主要包括发行人向承销商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资料的保证等。
13、不可抗力条款。承销协议当事人为了限定发行和承销风险,可协商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
14、违约条款。
15、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款。
股票承销协议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一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承销方式; 二、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四、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五、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营机构 (章) (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所 住所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年×月×日
股票承销协议书 甲方:大航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红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山 乙方:红星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中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闽方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事宜,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承销方式 双方同意,本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与发行总市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总量为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4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0元,发行总市值为人民币8 000万元。 三、承销期限与起止日期 本次股票发行的承销期为50天,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 四、股款的收缴与支付 乙方应在承销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认购的全部股款扣除应收的承销及经办手续费后,一次划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乙方延迟划转本次认购的股款, 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另行支付逾期未划转部分股款万分之二十的滞纳金。 五、[[承销费用]] 乙方按本次股票发行总市值的2%收取承销费用,该承销费用由乙方从甲方所发行股票的股款中扣除。 六、协议双方的义务 协议双方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承销结束日止,任何一方在未与对方协商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散发文件的形式,向公众披露招股说明书 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股票发行成功的信息,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依法提供本次股票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与合法,且无任何误导性成分或疏漏。否则,若因此而导致股票发行失败或受阻, 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股票发行的承销团,具体负责股票的发售工作。乙方负责办理股权登记及编制股东名册,并应在本次股票发行工作完成后15天内向中 国证监会依法提供书面报告。 七、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能认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股款总额的1 o%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遣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 责任。但无论如何,该等赔偿责任均不应超过股款总额的20%。 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九、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故,而这种重大变故已经或可能会对甲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及本次股票发行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决定暂缓或终止本协议而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协议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协议签署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 甲方:大航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红星证券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山 法定代表人:闽方 2008年9月23日 2008年9月25日 签订地点:山西省太原市红旗路5号 签订地点:陕西省太原市中山路4号 银行账号:(略) 银行账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