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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权利能力是指股份公司具有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具有充任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并且,股份公司还具有行为能力和侵权行为能力。
股份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核准登记之时,终于公司清算完结之时。
股份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一些限制,这些限制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目的上的限制。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不具备自然人的自然生命体,因此,凡以自然人的身体存在和身份存在,如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等为前提的权利,如婚姻权继承权生命权身体自由权受抚养权等,股份公司不得享有$除此之外,股份公司的权利与自然人相同,不但享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而且享有人格权,如名誉权名称权,以及社员权受馈赠权等。
股份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下列内容
(1)股份公司不得做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
(2)股份公司做其他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其全部投资金额,除以投资为专业者外,不得超过本公司实际已收股本的一定比例;
(3)股份公司因扩充生产设备而增加固定资产,其所需资金不得以短期债款支应;
(4)股份公司的资金,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贷与股东或其他个人;
(5)股份公司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以保证为业务者外,不得作经营保证人
股份公司不得经营登记范围以外即公司的目的事业以外的业务。
股份公司的权利能力的基本内容,即基本权利如下
(1)除公司章程有期限规定者外,公司作为法人永久存在;
(2)以公司名义起诉和应诉控告和辩护;
(3)具有自己的印章,并可以任意使用之,随时改变之;
(4)以各种方式获得占有使用经营处置不论位于何处的动产和不动产;
(5)以各种方式处置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
(6)贷款资助其职员;
(7)以各种方式获得占有使用经营处置股份其他权益债务;
(9)向他人贷款投资或再投资,并获得担保;
(10)开展业务活动,进行营业,建立办事处;
(11)选举或委任公司的行政人员和代理人,明确其职责,确定其报酬;
(12)为经营和管理公司事务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
(13)为公共福利慈善科学和教育目的而捐款;
(14)从事政府认为合法的由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业务活动;
(15)制定和实行对公司董事职员和雇员全体或任何个人的抚恤计划及利润分享计划股份红利计划购股权计划等鼓励计划;
(17)具有并行使为实现公司宗旨的全部必要或有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