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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承包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单位之间,以承包人的名义,为共同承担项目的全部工作而签订的合同。
联合承包合同依不同的联合方式而分为合伙承包合同和合资承包合同两种主要形式。在合伙承包合同中,各合伙单位作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共同对业主负责,并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合资承包合同,各承包人共同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即合资承包公司,该合资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方,以自己独立法人地位向业主负责,而其内部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由组成合资公司的合资经营协议及章程来规定。
联合承包合同系业主与承包商联合体之间的契约,由联合体代表直接对业主负合同责任。它与总包合同的区别在于代表与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总包合同的签约人总包商对参与实施工程的诸家公司起领导作用,而联合承包合同的缔约人对参与联合体的成员仅起统一协调作用,他们之间是协作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联合承包合同要求各联营代表在联合承包合同缔结前达成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及彼此相关联的责任。业主强调的是连带责任,即在联合体中的某一成员履约不力时,其他成员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合同则不同,业主不直接与分包公司发生联系,只直接同总包公司缔约和履约,总承包公司要负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