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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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另出保险单,利用商业发票在上面加盖章戳,注明保险编号、承保险制、金额、装载船名、开船日期等,即以此作为保险凭证。必须注意,这种联合保险凭证不是专用单据,不能转让,仅适用于港澳地区中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业务。
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他项目均以发票所列为准。当外贸公司在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这种简化凭证大大节省人力,目前对港澳地区的贸易业务也已大量使用。
联合保险凭证是利用商业发票的空白处的位置印刷(或戳印)如右类似格式(该格式是对香港出口使用的其中的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仅适用港、澳中资银行开立信用证或对该地区托收项下的保险。如果信用证规定不接受联合单据者则不能使用联合保险凭证。具体样式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