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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职工参与是指所有职工参与企业内部任何事务的情形。
狭义的职工参与是指职工通过一定的企业机关(主要是法定的企业机构),参与企业决策或对企业决策施加影响的情形。
①通过劳资协议机关的职工参与;
②职工参与集体谈判;
③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涵盖上述内容的职工参与,实际上也是最根本的职工参与,它基本上可以概括职工与企业之间关系的所有主要方面。
以往的企业决策大多是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及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作出的,它与劳动者执行决定的责任有严格的区别。现如今的职工参与,却可使职工直接进入企业经营权的领域。
在职工参与制度的条件下,一般早在企业决策做出前或决策过程中,职工就有可能事前察觉到企业决策对自己的影响,从而可预防对劳动者不利的决策出台。长期以来,集体谈判是职工影响企业经营政策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可能列为谈判对象的通常也只局限于工资、劳动时间、工作环境等雇佣条件。集体谈判基本上是在明确区分经营职责与执行职责的前提下,用来保障经营者排他性经营权的制度。劳动者之所以能对雇佣条件的有关决定提出异议,不是因为劳动者是企业经营的协作者和参与者,而是作为劳动力出让一方提出的,这与承认契约自由的早期资本主义的基本原理相一致。
职工通过半自律性的工作团队积极参与车间事务,可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工作态度并提高企业效益。对于大多数在现场工作的职工而言,参与企业较高层面的经营管理未必现实,也未必一定会引起他们的注意力、兴趣和积极性。但车间参与却有可能使职工在其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其对劳动或工作的责任感。
按照劳动者能够参与的企业机关,可将职工参与分为以下四种基本方式:
所有参与:职工持股制度,亦即通过股东大会的参与。
经营参与之一:单层制机关体制下,通过董事会的参与。
经营参与之二:双层制机关体制下,通过监事会的参与。
信息参与:通过劳资协议机关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