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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托管业务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它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第一章 制定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网络安全管理,提高通信网点设施的维护质量和全网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事网络托管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网络托管业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通信设备、线路等维护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三条 申请《网络托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除提供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任职文件、职称学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特殊工种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已获得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维护工作所需要的工器具、仪表、车辆等装备清单;
(五)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评定标准
第四条 网络托管业务中的维护服务业务范围包括传输、交换、数据、基站、电源等设备以及通信光电缆、管道、通信铁塔的维护。
第五条 相关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资历: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维护管理经历,有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二)技术人员要求: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通信专业高级职称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通信专业中级职称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人。
2、铁塔代维应不少于5人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登高证书。
3、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承担相应专业维护作业的设备、仪器、仪表及工具、车辆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网络托管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年检制度。
(一) 年检材料除应提交《电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工程质量部门出具的年检意见。
(二)工程质量部门出具的年检意见将作为《网络托管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条件之一。
1、年检意见合格条件:
(1)企业条件完全符合年检标准,且维护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规定标准的80%以上。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意见结论为“不合格”:
(1)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的80%;
(2)发生重大维护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持证企业必须在批准的许可登记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4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