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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开发公司是指将城市住宅建设与土地开发相结合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它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开发区的建设规划,对开发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科学经济管理。公司以城市土地和住宅为经营对象,直接出面购买土地,统一办理征地拆迁,通过招标组织市政、公用、动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建设,进行城市开发。对于土地开发和房屋建筑,工柞设施实行有偿转让和出售。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
综合开发公司是城市统一开发的组织者,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1)能够按照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基础设施的协调发展,同步建设。对于住宅小区开发及工业项目建设,实行统一筹资、统一征地拆迁,统一施工建设,强调城市多种功能的发挥,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的合理布局。
(2)通过综合开发,成片征地,综合考虑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合理使用土地,大大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土地利用系数。
(3)综合开发公司统一组织人、财、物办理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直至竣工,密切协作,可大大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生产效率。
(4)综合开发公司打破了传统的条块分割局面,对开发全过程一揽子包下,避免了分散建设条件下各单位都要抽出专门人员建立基本建设班子的状况,节省人力、财力、提高了社会工作效率。综合开发公司资金来源于国家投资、股份筹资、社会集资、银行贷款等。所有制形式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全民与集体的联合体。综合开发公司是我国城市体制改革中的新事物,现已发展到三干多个。它贯彻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大力推动了城市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促进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形成,成为城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