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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继受主体是“著作权原始主体”的对称。指通过继承、遗赠、赠与、转让等继受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主体。继受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著作权人身权是不可以继承、转让的,所以著作权继受主体往往只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它是不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继受主体主要包括下列五类。
(1)继承人:原始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在保护其内的财产权,依照我国的《继承法》的第三条的规定转移给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
(2)承受人:原始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在保护期内的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3)受贵赠人:这类继受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之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5)国家:国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成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始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著作权继受主体的著作权取得主要原因: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二、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1)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如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2)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
三、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
国家作为特殊的著作权人,是由国家本身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当它从事商业活动,参加民事流转时,其行为则属于民事上的行为,这时的国家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当事人的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义务。由于国家不同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人,它仅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二款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这是对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资格的充分肯定。除了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的情形外,一般而言,国家还可以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成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主体:
第一,根据我国的民事法律的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权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自由,当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捐献给国家时,国家就可以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第二,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在生前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将著作权遗赠给国家,当国家以受赠人的身份依法定程序取得著作权时,便成为著作权主体;
第三,国家可以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转让授权合同,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手中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
第四,国家可以成为作者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第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国家还可以成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著作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