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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资料管理是指依法对搜集、提供、整理、分析、公布的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订正、审定、传递、供应、发布、解说、调整、存贮、保管、归档等项工作的总称。
统计资料管理,涉及搜集、提供、整理、分析、公布统计资料各个阶段。不仅对原始调查资料需要进行管理,而且对整理加工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也需要进行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包括统计资料的公布,统计资料的公布是统计资料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才能保证统计资料公布的合法性,才能做到应该公布的统计资料及时公布,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同时,保证该保密的统计资料不被泄露,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和利益。
统计资料作为统计工作的记录和档案,不仅对于满足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经通过对历史的统计资料的分析更深刻地说明现状,预测未来,更好地为党政领导进行决策服务。
每一个统计数据都凝聚着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共同劳动。统计资料是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和广大后统计人员,通过统计调查取得大量统计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的;有的则是从行政记录、财务核算、业务核算资料中提取整理而成的。因此,统计资料是上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共同劳动成果,且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它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其中,有相当部分属于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家秘密,有的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有的及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保密;大量的是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信息资源,法律规定人民有无偿使用统计资料的权利,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因此,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到人民的权利,也关系到整个统计工作和维护正常的统计秩序等的一系列重要问题。
统计资料的审核,是统计资料管理中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内容。在统计资料管理程序中,对统计资料的审核是一个很重要的步骤。这一步骤是统计资料管理的基础和关键。《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且规定: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盖章。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这些规定,对于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防止人为干扰统计数字起到了积极作用。
《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如需要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依照《统计法》规定,以各级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这一规定,确立了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所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的法律地位,具有很大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