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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两个级别,其代码分别是“1”和“2”。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统计师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乙种考试为统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不具备甲种考试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后,再参加甲种考试科目中《统计工作实务》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二个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二个科目.
高级资格考试科目:设《高级统计实务》1个科目。
(一)北京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在统计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要参加本年度 统计 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还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
(三)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3、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4、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第(一)条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五)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统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2013年统计师考试的报考条件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在统计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要参加本年度 统计 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
(三)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3、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4、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第(一)条基本
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统计师考试用书统一由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书籍分为初级和中级。
初级资格考试:《统计业务知识》适用于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其中“*”表示的内容不做考试要求。书中的统计法规和统计方法两个模块适用考试科目《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实务模块适用于考试科目《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统计业务知识》、《统计相关知识》全部内容适用于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书中的统计方法、会计基础知识和经济学基础知识三个模块适用考试科目《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法规和统计实务两个模块适用考试科目《统计工作实务》。
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用印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简介,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用书、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本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和团体单位统计岗位上工作并符合国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考生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用印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决定获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统计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