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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是指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为了消除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向执法机构提出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办法,执法机构附条件许可该项集中的制度。《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2009年11月商务部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限制性条件包括如下几类:
(1)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2)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的综合性条件。所谓资产或业务剥离,即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将自己的部分业务出售给第三方经营者,以保持这部分业务的竟争性。
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当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按指定期限向商务部报告限制性条件的执行情况。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依限制性条件履行规定义务的,商务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2010年7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对资产或业务剥离的实施和监督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