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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费是指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向诉讼当事人所收取的费用。
它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测试费、旅差费和证人的误工补贴等)按实际开支收取。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交。案件处理费由申诉人或被诉人垫付。案件处理终结,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均由败诉人承担,当专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仲裁庭调解成立,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实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仲裁费的支出,企业单位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支付,事业、行政单位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仲裁费属国家“规费”,在财务上实行以收抵支管理,收支相抵后如有多余应当上交财政。
根据国家规定,现行案件受理费标准为:
(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争议金额收取5编,最低不少于20元。
(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
(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的数额与实际数额有出入,应以实际数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