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健康报告法(OHR, Organizational Health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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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健康报告法是由珍妮弗·弗洛利(Joseph S. Fiorelli)等于1998年提出。OHR指数选择了五个方面作为评价的主要因素,这些因素是:
(1)顾客联络单,该单由公司客户填写,描述客户与公司在人力资源方面的联络情况及对人力资源管理效率的评价,在OHR指数中该项的权重是27%;
(2)离职率,该项指标每四个星期测一次,记录每四周自动离职的员工比率,在OHR指数中的权重是20%;
(3)监察员记录,监察员是公司调解劳动关系的专门工作人员,为给投诉者保密,监察员只提供投诉的频率,这项内容在OHR指数中的权重是13%;
(4)离职率超差(Burnout),衡量组织实际离职率与离职率目标的差距,鼓励企业有一定的离职率,不应过高或过低;
(5)员工调查,占OHR权重的33%,既进行年度常规调查也不定期进行临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