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Agreed repurchase type securities tr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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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回该证券,包括初始交易、购回交易两笔交易。
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1、购回交易的期限:根据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限不得超过182天。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初始交易日,称为交易起始日;自交易起始日起,购回交易经历相应天数后即为双方约定的购回交易日(非交易日的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称为交易到期日。
3、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卖与给公司的标的证券数量。
4、购回价格:购回价格是购回每百元资金的年(365天)收益,单位为元。公司基于风险定价原则,综合考虑交易费用、资金成本、客户信用等级等因素后,与客户约定购回价格。
5、折算率:折算率是初始交易金额与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折算率的高低体现了标的证券对购回交易的履约担保能力。
6、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是指初始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交易所 综合业务平台向公司卖出标的证券所获得的成交金额。
7、购回交易金额:指交易终止时,投资者应向公司支付的资金额,包括:初始交易金额、期间购回利息、其他支付费用。
其他支付费用包括固定费用(若有)、提前购回费用(若有)、违约金(若有)等。
8、初始交易:客户将标的证券卖与公司,并约定购回交易日购回。初始交易时,公司须检查客户证券账户,以确保客户账户中证券足额。客户卖出标的证券所获资金为初始交易金额。 应付资金=初始交易金额+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 应收资金=初始交易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
9、购回交易:在购回交易日,客户将标的证券从公司购回,公司获得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时,公司须检查客户资金账户,以确保资金足额;同时也须确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足额。公司卖出标的证券所获资金为购回交易金额。
10、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单笔交易或合并管理的多笔交易的标的证券市值 与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的比值。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市场价值下跌达到或 低于一定的比例时,投资者应当提前购回或进行补充交易。
11、违约金比率:投资者或公司出现违约时,须按照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和违约金比率,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若购回交易日发生标的证券停牌,购回交易不受影响,仍然正常进行。
交易期间,客户可根据实际的资金安排,选择提前或延期购回,并按照实际 交易天数支付资金利息。
约定购回交易与股权质押的不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显著特点是买断式交易,客户参与该业务,通过将其证券过户到证券公司的账户,标的证券的所有权进行完全划转。这与银行、信托等提供的股权质押融资模式有明显区别。
1、约定购回交易的速度快,操作便捷,资金划转迅速,期限更灵活。
客户T日申请约定购回交易,T+2日证券即可取可用。而股权质押式模式,首先要对公司的信用资质进行考察,并通过相关司法程序实行质权的划转和其他机构内部的审批程序,一般情况下融资资金到账至少在1个月之后。约定购回交易为客户提供了提前购回的选择权,其交易期限更为灵活。及时便捷灵活的融资方式较好的满足了客户的资金需求。
2、标的证券不同。
目前证券公司的约定购回交易的股票必须是上市可流股票(目前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上市可流通股票均可),而质押式交易的标的证券包括上市股票和未上市股权,其中上市股票既可以做流通股也可以做限售股。信托的股权质押式标的证券主要是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银行的股权质押信贷为任何股权,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和非上市的一般企业股权。
3、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
买断式交易下客户与证券公司形成了买卖对手关系和代理关系双重关系;而信托质押融资下,信托公司与客户是受托人与委托人关系;银行质押贷款中客户与银行是借贷关系。
4、约定购回交易的客户准入门槛更低。
约定购回交易的客户准入门槛是资产在25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股票质押信托和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的客户进入门槛都在千万元以上。低的门槛设置有助于证券公司挖掘细分市场领域的潜在客户群,与银行信托形成差异化的经营格局。
5、约定购回交易融资资金的用途更广。
约定购回交易融资资金可投资证券市场和实业领域,而股票质押信托和银行股权质押贷款限定了资金用途,不得挪作他用。约定购回业务广泛和灵活的资金投向为客户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有利于提高客户资金的运作收益率。
6、约定购回交易的风险控制更有保障。
由于约定购回交易业务下的证券所有权进行直接交割,有利于证券公司进行违约后的及时处置,风险控制更有保障,可以给予客户更高的折扣率。在约定购回交易下,一旦客户账户低于一定的维持比例后,证券公司则可及时在市场上卖出证券回收本利。而在质押式条件下,质权人在客户违约后还不能立即处置质押物,而需要走司法流程进行申诉,流程相对复杂。
某机构客户急需2000万资金用于购买机械设备,而其证券账户持有700万股交通银行(601328.SZ),该机构看好银行股,欲长期持有,同时该机构满足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准入条件,因此该客户与证券公司进行了期限为90天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假设客户初始交易的日期为2月1号,根据交通银行的股价和折算率,该机构的初始交易金额约为2100万,客户与证券公司协商,只需借入2000万资金即可,2月3日该机构即收到了初始交易金额2000万。5月2日(2月以28天计算)该机构客户了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支付成本50.34万,融资成本为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