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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是粮食经营者向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的资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在粮食收购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即向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必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才能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做到从源头把关,严防不合格的粮食经营主体进入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1.核查准备阶段
一是制定核查丁作方案,明确核查日程安排、核查人员分工和核查区域,明确核查责任。二是提前发放被许可人《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告知函》,告知核查依据、核杏内容、核杳时间、核杏要求等。《告知函》可通过挂号邮寄,也可在媒体上发布。三是制作《监督检查审批表》。四是到工商部门查询被许可人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未通过年检的情况。五是将被许可人收购许可案卷中的相关资料事先录入《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情况表》。六是打印核查相关文书,部分文书事先加盖粮食局印章。七是熟悉以往对被许可人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记载收支存经营台账的监督检查情况。八是核查工作量大需要分组的,可先集中核查1个单位,以便统一各组的核查程序、方法,掌握的尺度和问题的处理。
2.实地核查阶段
一是现场核查。由两名以上持行政执法证人员,按核查项目逐项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项目一为原申请收购许可的资格条件,如经营资金、仓储设施、检验仪器、计量器具、检验人员和保管人员等;二为相关义务履行情况,如收支存经营台账建立、统计报送等。将现场逐项核查情况填入《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情况表》,并滓明核杏结论、首次核杏未通过的处理意见、被核查单位意见、被核查单位盖章(签名)、核查人员签名、核查日期等。
二是核查结论。首次核查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暂缓通过核查、不予通过核查三种情形。回访核查结论分为通过核查(已按要求整改的)、不予通过核查(逾期未整改拟注销许可证的)。
通过核查。首次核查符合许可条件、履行相关义务的,可通过核查,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加盖通过核查印章。回访核查及时整改到位的,视为通过核查。
暂缓通过核查。对被许可人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条件的,不履行相关义务,情节一般的。核查机关可暂缓通过核查,并下发《许可核查整改通知书》。
不予通过核查。对被许可人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许可条件,或不履行相关义务,情节严重;回访核查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或拒不改正的。核杏机关可不予通过核查,拟注销许可。
3.注销许可阶段
一是强制注销。对不予通过核查的两种情形,可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吊销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流通管理法规及相关规定中用“暂停或取消”不妥,《行政处罚法》处罚种类中是“撤销”、“吊销”)。吊销粮食收购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处罚,应按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进行。吊销后予以注销。
二是申请注销。对被许可人许可条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未履行相关义务,但实际已不从事收购或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的,可建议其主动提出申请注销收购许可证(说明今后如需要还可办理),填写《粮食收购许可注销申请表》。
以上强制注销、申请注销,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和第六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法办理注销有关手续。强制注销、申请注销均应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制作《粮食收购许可证注销审批表》。
送达《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注销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情况和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应记录在案,同时填写《送达回证》。收到拟注销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应给对方《回执》;《粮食收购许可证》已遗失的应书面说明。
4.后续工作
一是注销许可公示。对已注销收购许可的,在粮食局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在收回的许可证上注明注销日期。注销许可的应及时通知工商部门。二是核查结束后,统一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三是核查工作总结,填报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统计表、汇总表。四是核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核查情况录入“粮食流通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