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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突发性和紧急性:即政府所面临的环境达到了一个临界值和既定的阀值,政府急需在高度压力下快速做出决策,但通常缺乏必要的训练有素的人员、物资和时间。
2. 高度不确定性:即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开端,经常无法用常规性规则进行判断,信息严重不充分、不及时、不全面,并且其后的衍生和可能涉及的影响没有经验性知识可供指导,一切似乎都在瞬息万变。
3.影响的社会性:即突发公共事件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其影响和涉及的主体具有社群性。
4.非程序化决策:即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在有限的信息、资源和时间(客观上标准的“有限理性”)的条件下寻求“满意”的处理方案,迅速地从正常情况转换到紧急情况(从常态到非常态)是政府应急管理的核心内容。
根据“重心下移”的分级管理原则,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发生地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能力本位”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严重(III级)和一般严重(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和分级管理。
根据社会危害可能造成危害和威胁、实际危害已经发生、危害逐步减弱和恢复三个阶段,可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上划分为预警期、爆发期、缓解期和善后期四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