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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①爆发疫情、新发或不明原因疾病流行、人畜共患病动物间流行或爆发;②急性中毒(食物、化学、职业);③环境污染、放射事故;④自然灾害;⑤生物恐怖、人口大规模流动、动乱、暴乱等突发社会事件导致的疾病爆发或流行;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导致的群体反应、偶合事件。
自2007年颁布了管理全球卫生应急措施的《国际卫生条例》以来,世卫组织仅宣布了七次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前五次分别为2009年的甲型H1N1流感、2014年的脊髓灰质炎疫情、2014年西非的埃博拉疫情、2015-16年的“寨卡”疫情,2018年开始的刚果(金)埃博拉疫情(于2019年7月宣布)、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呈现以下几类特征:
(1)突发性
突发性指事件是突然、紧迫、非预期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往往比较突然,一般只能做一些模糊的预测。对于一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们很难以最适合的方法进行准备。在事件发生之前,所需的技术手段、设备、物资和经费都不太可能有完全充分的准备。并且,日前已有的检测手段还不能保证迅速查明所有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从而可能使有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于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置。
(2)公共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种公共事件,在事件发生区域内或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都有可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和损害。如果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传染病暴发,或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或媒介具有一定普遍性(如食品、疫苗或药物),还可能威胁其他地区甚至其他国家。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其影响绝不仅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在地,在很多种情况下,还很容易引起强烈的跨地区影响,由于广泛采取公共卫生措施,又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3)严重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轻者可在短时间内造成人群的发病和死亡,使公共卫生和医疗体系面临巨大的压力,致使医疗力量相对短缺、抢救物资相对不足等,甚至冲击医疗卫生体系本身、威胁医务人员自身健康、破坏医疗基础设施;重者可对经济、贸易、金融等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引起一定程度的经济衰退以及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4)紧迫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危害严重,如不能采取迅速的处置措施,事件的危害将进一步加剧,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所以,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作出决策,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以将事件的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许多原因不明或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于事发突然,对所发生的事件认识不清、准备不足,使应对和处理工作更为艰难和迫切。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全力以赴救治病人,迅速调查事件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处置措施,控制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就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必须争分夺秒,迅速、全面地开展工作,以求在最短时问内控制事件。
(5)复杂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种类繁多,原因复杂。例如引起传染病暴发的微生物就有细菌、病毒等8大类,引起中毒事件的物质仅理化类,全球已登记的化学物种类超4000万种,对其毒性认识较深刻的仅数千种;同样的毒物不同接触途径、剂量和个体差异,都会带来表现形式的差异。有的事件直接造成人体或财物损害,有的只是潜在的威胁、但可能持续较长时间。有的事件本身还可能是范围更大的突发事件的一部分。同类事件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处理也难用同样的模式来框定,很难预测其蔓延范围、发展速度、趋势和结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同时也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遵循的有效而经济的基本方针;常备不懈的方针,是人们长期与疾病进行斗争的经验总结,也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建立的长效机制。
制订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案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按照“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社会反应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和处置办法。平时的预防主要是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战时的处理,主要是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就地处理和控制蔓延。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监测,通过各种监测网络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处理,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态,为预防与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科学依据。预警是根据监测网络提供的信息,运用科学预测的方法和技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推测和判断 。它对整个社会提高预防与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突发的,但是,在发生前一般总有迹象显现,只要我们不断积累经验,及时注意捕捉信息,并对此进行科学分析,就能够作出及时、准确的科学预警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应急条例》重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同时各省级政府也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因而从法律上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是政府的职能,而不仅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事,进一步强调了在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政府的职能体现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全过程。
(3)加强卫生人力资源建设和储备,建立突发应急反应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业务素质,打造一支适应新形势下突发事件应急的卫生队伍。
(4)加强国际交流,充分利用国际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服务于我国的疾病防治工作。
(5)开展对我国新发传染病流行状况的调查,建立有效的传染病实验室监测系统,及时快速地预警或发现新发传染病爆发或流行的先兆。
(6)加强疾病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疫情报告网络畅通,在疫情或可疑病例出现时能够及时上报,为防治和决策提供准确信息,便于及时采取措施。
(7)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我国公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8)积极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促进各项卫生措施的落实。
世卫组织不会轻易宣布PHEIC的原因是可能会引起一些国家的过度恐慌,导致这些国家关闭相关旅游及贸易,影响疫情地区的生活及经济。
虽然世卫组织强调任何国家都不应关闭边境或对旅行和贸易设置限制。但2014年世卫组织在西非宣布埃博拉病毒疫情为PHEIC后,发现部分国家采取的航班取消和其它旅行限制使疫情国家受到孤立,经济损失巨大,并妨碍了救助和应对工作。
本次会议中委员会再次说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限制人员及货物流通对控制疫情通常没有帮助,并且可能迫使其他途径的转移。同时,限制可能干扰救助及技术支持,影响贸易,对事件所在国家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卫生系统应对能力有限,或易患病人群疾病传播严重时),限制人员流动可能短时间内对控制疫情有效,各国应在进行限制前权衡利弊。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各国措施应具备科学依据、理性并保证人类健康,不应过度恐慌,也不可放松警惕。应尊重旅行者,为接受隔离或检查的人提供适宜的帮助。不可根据国籍区分行李及货物的收费。如果存在拒绝国际旅行者、行李、货物、交通工具、物品等入境或出境或延误24小时以上的情况,应向世卫组织说明原因。如果有国家无理由违反国际条例,世卫组织将追究其责任。
世卫组织委员会相信,各国团结协作,加强早期发现、隔离、治疗、追踪密切接触者并减少人群聚集,可以阻断病毒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