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道德(Tax Mor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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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道德是指纳税人存在纳税的内在动机,即存在自觉支付税款的意愿。与偷逃税不同,税收道德衡量的是个人的态度而不是个人的行为,属于个人心理层面的一个概念。
符合当代文明进步的税收道德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诚信治税。它一方面指企业和个人要如实向国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也指政府和征税机关对纳税人讲诚信,依法应收尽收。
2.依法纳税。指纳税人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款。
3.违反税法可耻。指对一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谴责。
世界价值观调查组织(The World Values Survey,简称WVS)通过在世界范围收集人们的价值观和信念的变化,以反映政治、社会、宗教文化等诸多方面的改变。该调查不定期地在80个以上的国家进行,到目前为止已经进行了四次。世界价值观调查为我们度量税收道德水平提供了一个独特而又简便的视角,便于我们将税收道德水平作为因变量进行分析。税收遵从作为逃税的对立面,二者是存在紧密联系的。逃税水平越高,税收遵从度越低。那么对于逃税合理性这个问题的回答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反映出纳税人税收道德水平的高低。研究结果表明:税收道德与税收遵从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税收道德的沦丧,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造成的:
(一)中国经济领域的重大改革和快速发展,使人们处于思想极度震荡的时代,税收道德标准需要重新整合、定位。
近二十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从计划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到现在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在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里,国民生产总值翻了两番。人们从贫穷落后逐步走上了富裕。经济领域的重大变革和发展导致了人们的思想领域的极大碰撞和震荡。人们的各种道德标准也随之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而更多的道德标准需要重新整合、定位,其中不乏坏的、堕落的标准,这也包括人们对税收所持的道德标准,即税收道德,从而导致人们税收道德水平的下降,税收道德的沦丧。
(二)人们对税收还缺乏认同感,甚至有时还存在着厌恶和抵触情绪,从而导致了税收道德水平的滑坡。
1.事实上,在许多发达的西方国家,“纳税人”三字包含了十分深厚的感情。它往往是为社会作贡献、享有权利的代名词。而我国受历史上传统的封建主义皇粮国税的思想影响,在许多人心里,税收往往还和封建统治阶级收刮民脂民膏、乱收费,乱摊派等联系在一起。很多人还未认识到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深刻内涵,因此也就不能形成纳税光荣的良好道德传统。
2.传统的税收定义存在一定的缺憾。
正如列宁所说的“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我国传统税收也被定义为:“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参与社会分配的活动。”这个定义强调了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体现了对人们财富的剥夺,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和厌恶。可以想象,体现这种“无偿”、“强制”剥夺和占有关系的税收又怎能赢得人们的敬仰和喜爱?又怎能指望人们从道德层面上做到自觉遵守和维护?
(三)我国税收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不完善
我国税收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不完善,对偷漏税等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类案件,发多判少,执法不严。人们为利益所驱驶,以违法所得的“利”,大于制裁之“苦”,违反税法有利可图,从而造成税收意义上的道德沦丧。例如,1996年全国检察机关结案11703件,起诉2610件,免诉6690件;全国法院受理此类案件2938件,判决418件,判刑467件。发案数和判决数相差甚远。
税收道德体系的建立,国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是一项涉及传统文化变革的艰苦历史使命,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采取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措施。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找好税收道德体系的定位找好税收道德体系的定位,最主要的是要处理好税收道德和税收法律的关系。
税收道德是内在的,税收法律是外在的,但是税收道德并没有一个可具体操作的标准,如什么情况是偷税,什么情况是骗税,这就需要税收法律来加以界定,但是这个法律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道德作为基础,也很难执行。因此,税收道德和税收法律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加强税收宣传,营造纳税光荣的道德氛围,培养人们对税收的喜爱(至少不憎恶)的感情1.在中小学开展依法纳税,做光荣纳税人的教育。因为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不管他们将来做什么工作,可以说首先是做一个守法的纳税人,他们纳税意识和税收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就是未来我国纳税人税收道德水平的提高。
2.在宣传中多用温馨贴切的“有了你的纳税,共和国才有繁荣的今天”,“税收是共和国的血脉”,“我纳税,我光荣”等突出纳税人权利、贡献等的语言和标语,努力营造纳税光荣的道德氛围;同时应少用说教性语言及标语,避免引起纳税人的反感和不快。
(三)倡导诚信治税税收是国家的命脉,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构筑现代文明社会的基石。
1.要让每个纳税人都把诚信纳税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立足自身的长远发展,明礼守信,依法纳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诚信纳税,是衡量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个人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和人民贡献的重要标尺,是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商业道德、优化经营环境的需要,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最好的形象宣传。素信者昌。时代呼唤诚信,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诚信。
2.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对纳税人讲诚信,依法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不能因为今年税收任务没有完成就要求企业多缴税,也不能因税务干部与某个企业有个人交易而让其少缴税。税收上来,政府要按其承诺合理利用税款,真正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四)税收定义的重新明确建议不妨从社会主义税收本质特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手,适当引入西方公共财政学的观点。这样一来,税收便成了公民为享受公共服务而支付的代价 (或报酬)。由此,则可减少社会对税收的敌对情绪,培养和增进人们对税收的感情 那么税收道德体系的建立也就有期了。
(五)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加大对税收违法的打击力度因为在现实的纳税过程中。一个人偷漏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其冲破的往往是千百万人诚信纳税所构起的道德屏障,其结果必然是税收道德的沦丧,偷漏税等税收违法犯罪现象严重。只有加大对偷漏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保证税收道德底线至少不后移蓟税收法律之后,保证税收道德体系的建立。
(六)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廉洁奉公,才能以自身的说服力和影响力来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税收道德意识和觉悟。
目前,我国税收征纳工作存在的难题在于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税收环境不完善。基于上述税收道德的分析视角,本文认为,阻碍税制有效运行的因素,表现在纳税人方面可以归属为三类:第一类是因不懂税而漏税;第二类是因不信任税而逃税;第三类是故意偷税骗税,而这三类都会表现出纳税人较低的税收道德水平。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民主化程度高,预算公开,官员廉洁,纳税人权利得到保障,纳税人主体地位得到尊重,这些对于税制的有效运行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基于此,对我国税收征纳工作也有一定的启示。
(一)摆正征纳双方的地位,尊重纳税人的主体地位
从税收关系上看,纳税人应该是主体,政府应该是公仆。公民有对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和责任,国家也有将税款再分配到国防、教育、公共福利等公共事业的权利和责任。纳税人缴纳税款,同时也就购买到了监督政府再分配税款的权利。纳税人的主体意识表现在其权利和个性特征被税务机关尊重和认可,能够参与国家民主政策的决定。如果得到了税务机关的尊重,税收道德水平就会得到提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也会更加信任从而更自觉地纳税,偷逃税也会下降。两者互为配合协作,人民才能更安全、幸福、和谐地生活,社会也才能稳步地向前发展。
(二)增强税款使用透明度,赋予公民以税款知情权
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收道德水平的提高很大程度取决于对税款去向的知情权。纳税人如果不清楚税款的用途和去向,或是知道税款被用于与其利益相悖的地方,即使税收负担不重,也会引起纳税人的反感,抵触,甚至被剥削感。为此,必须建立完备的税务信息公开披露机制,定期公布税收资料,尤其是税款的去向,以获取公民和纳税人的信任。
(三)尊重纳税人权利,改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状态
虽然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包含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但对纳税人义务的规定要明显多于纳税人的权利的规定。明确条款中规定的纳税人的权利仅限于“多缴税款申请退税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权、申请复议和提起公诉权”,这不能充分体现对纳税人应有的尊重。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纳税人的权利还不够重视,在宣传教育中过分强调纳税义务,而忽视纳税人权利的宣传。因此,要完善税法,注重纳税人的权利的充实和宣传,诸如对税款的知情权,隐私权,税收筹划的权利等等。而税务机关在征税工作中也要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如对纳税人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而纳税人有权知道的信息要很好的公开。
(四)从纳税人根本需求出发,落实“纳税服务”
作为税收征纳关系主体的纳税人,他们希望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享受到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和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税务机关作为纳税服务的提供方,一定要从纳税人的根本需求出发,尊重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对纳税人有“人性恶”转向尊重和相信纳税人,包中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宣传咨询服务、一站式服务、网上服务等方式,简化办税程序,降低纳税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