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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责任法是指税法中规定税收责任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性质上说,税收责任法是维护税收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一种保障制度。其根本价值在于惩罚不履行或不合法履行税收债务以及其他税法上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人,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中受损害方的合法权利。
从性质上说,税收责任法是维护税收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一种保障制度。其根本价值在于惩罚不履行或不合法履行税收债务以及其他税法上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人,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中受损害方的合法权利。对于税收领域发生的税收责任,必须依据税收活动的特点具体适用和协调。为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税收责任法的一些特点。
1.保障性
在税法具体制度中,税收责任法是一种保障税收法律关系的惩罚性制度。相对于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而言,税收责任法在各种涉及税收的制度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其惩罚性。从根本上说,税收责任制度是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预设的一种法律后果。在正常情况下,在一系列的税收活动中并不必然启动税收责任法所涉及的各种制裁措施。因而税收责任法并不直接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债权债务的具体内容,也并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典称为税收责任法,在立法实践中通常是将税收责任制度与其他的税法制度一起加以规定。这是由于税收责任法的惩罚性后果往往与实体法或者程序法上的各种权利义务规定紧密相连。尽管税收责任法规定的是违反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时的惩罚性法律后果,但是税收责任法也有自身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税收责任法的内容上看,税收责任法的许多原理、制度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责任制度紧密相关;另一方面,税收责任法结合税收领域的自身特点在具体的制裁措施上体现出了相对独立的特点。这种独立性的表现之一就在于税收责任法不仅要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严格保护国家的税款和财政收入;也要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保护纳税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因此,明确说来,税收责任法适用的对象不仅包括违反税法有关规定的纳税人,更包括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和个人。
2.综合性
从根本上说,税收责任法的综合性是由税收责任法的保障性和税收事务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税收责任法保障的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各种权利,而税收法律关系的结构中包含着多方法律主体组成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法律关系。因此,为了保障税收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的权利,税收责任法的内容必然呈现出综合性的特点。这个特点是税收责任制度与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的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因此,在理论研究中,税法理论不可能基于法学理论中对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理论划分而排斥税收责任法的多样性和综合性。税收责任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税收责任处罚对象的多样性和责任形式的多样性上。从处罚的对象上来看,税收责任法不仅直接对纳税人少缴或者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罚,更将纳税人为达到这一目的在不同的纳税环节可能采取的各种手段形式纳入处罚的范围。例如,这些处罚涉及违反登记管理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以及申报制度的各个环节。从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上来看,由于税收的重大意义和广泛影响,立法机关在税收责任制度中规定的责任形式不仅包括税收民事责任、税收行政责任,还包括税收刑事责任。
3.协调性
税收责任法的协调性是由税收责任法的前两个特点所决定的。正是由于税收责任法具有保障税收法律关系中各种合法权利的特点,也正是由于税收责任承担对象和责任追究方式的多样性,使得税收责任法只有具备协调性才能将各种责任制度合理、公正的衔接在一起,才能在税收活动中统一、有效地实现其自身的功能。在各种税收责任制度中,不仅有同一效力级别的责任制度,而且有不同效力级别的责任制度①;不仅有对于同一法律主体的不同责任形式,也有对不同法律主体的责任形式。②由于这种差异性以及税收责任制度的复杂性,使得税收责任法需要根据一定的原则衔接、协调各种责任形式。根据税收责任制度最终在执行上可能发生的冲突来看,税收责任制度的协调性主要体现在税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当事人之间其他民事责任的协调,以及税收行政责任与税收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
税收责任法的上述特点中,保障性是最具有决定性的特点。综合性和协调性是税收责任法保障性的客观要求。把握税收责任法的上述特点对于全面理解和适用税收责任制度的有关内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了实现税法的价值和功能,保障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有学者对我国税收责任法的优化问题进行了探讨。
(1)优化税收责任法的观念。我国税收责任法突出的观念问题是对于追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重视不够,应当从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出发,公平地追究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责任,平等保护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协调征纳双方的责任。
(2)优化和协调税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相关民事责任。由于税收债权具有某种优先性,当税务机关的执法权与司法权和其他行政执法权相冲突时,税务执法权原则上应优于其他权力;税务机关的执法权与纳税人其他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冲突时,应注意保护税款优先权的实现。
(3)优化和协调税收刑事责任和税收行政责任。针对以罚代刑、以行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的问题,一是在立法体例上,要改变目前的刑法单轨制,允许在税法中规定税收刑事责任;二是要协调税收责任形式,细化罚金和罚款的处罚幅度,区分不同情况解决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三是在税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顺序上,确立刑罚优先原则和先行移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