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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效率原则要求政府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两方面的内容。
税收经济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税收经济效率是从税收与经济关系角度,将税收置于经济运行过程之中,考察税收对社会资源和经济运行机制的影响状况。
人们通常将税收形容为嵌入市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一个楔子,它通过价格对经济产生影响。一般而言,税收引起的价格变化的总负担,并非简单地等同于所征税款的绝对额。在现实中,征税常常会带来纳税主体经济行为的扭曲,干扰资源配置的效率。当这种扭曲超过一定限度时,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减轻或逃避其税收负担。这种状况被称之为税收的“超额负担”,或称“额外负担”。当然,征税的过程,也同样会带来纳税人的“额外收益”,对经济产生良性刺激。因此,检验税收经济效率的标准,是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税收的额外负担意味着税收效率的损失,它是政府进行税收重大决策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据有关部门估算,在OECD国家中,每增加1美元税收要减少国民收入10美分—15美分或更多,即现行税制的净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5%左右。所以说,税收在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部门的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带来相当于所缴纳税款的负担之外,还可能造成两方面的额外负担:
1、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负担。政府征税一方面减少私人部门的支出;另一方面会增加政部门的支出。如果征税所导致的私人利益损失大于征税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就产生了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负担。
2、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额外负担。税收作为政府强制,无偿地占有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再分配形式,对于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总会存在程度不同的影响。如果因为征税对市场经 济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消费和生产的正常或最佳决策,同时改变了相对价格和个人行为,即产生了税收在经济机制运行方面的额外负担。西方学者认为,税收中性是降低税收额外负担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