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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解释权是指依法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或其常设机构)对所立税法在全国范围内作出解释的权力。立法解释和所解释的税法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国的税法解释权一般由税收立法机关授权给低于立法机关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至今尚未就税收法律进行过解释,特别是中国税收立法权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外,主要由国务院依法行使,多数税法解释都由国务院以文件形式公布。从广义和本质上理解,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外,其他国家机关无论实施税收立法行为,还是对税法进行解释,其所行使权力都应当属于税收立法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