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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主体

  	      	      	    	    	      	    

目录

什么是税收政策主体[1]

  税收政策主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税收政策主体是包括税收政策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以及对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有重要影响的相关部门。

  狭义的税收政策主体税权划分涉及的各级立法机构、政府及财税部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它们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发挥着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

税收政策主体的内涵[2]

  1.政策主体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作用

  税收实际上是国家在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活动。在任何一项特定的经济活动中,行为主体都起首要作用。作为税收政策的主体,政府或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执行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税收政策主体是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执行主体并不是简单地、机械地操作,税收政策实际效应如何,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主体对政策实质与界限的把握。而且在纷繁复杂的经济实践中,什么时期、什么地点、什么对象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政策,也是十分重要的。同样的政策在不同时期、地点,作用于不同对象,其结果就可能大不一样,为此,政策执行主体必须作出具体的判断。其次,税收政策主体是税收政策的重要建议者和主要策划者。作为税收政策执行的专业部门,税务部门对税收政策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最为了解,因而对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最具发言权。再次,税收政策主体是税收信息的直接反馈者。每一项税收政策的制定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预期效果,而且随着经济情况的不断变化,税收政策也必须随之变化。因此,税收政策的调整是税收政策作用链的必要环节,而税收政策的调整又是以准确、及时的信息反馈为前提的。税务部门对税收收入的组织征收过程也是经济信息税务信息的收集与掌握过程,这些信息将对税收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提供重要的依据。

  2.政策主体的主观认识与政策作用对象之间的关系

  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取决于税收政策主体判断的正确性、税收政策措施的及时性和调节力度的恰当程度。实践表明,良好的经济政策不仅是单纯的政策配合问题,它还需要注意适当时机的把握。任何经济问题从产生直到被解决为止,总会有一段时间的滞后,一个合理的政策不但要具有解决该问题的能力,还应使时滞缩减到最短。政策的时间差滞对保持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与其他经济政策一样,税收政策从应该实施到最终对经济运行产生实际的调节作用之间常有一个时间上的差滞,即通常所说的税收时滞。税收时滞主要包括认识时间差滞、执行时间差滞和反应时问差滞。认识时间差滞是指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某些问题,政府对这些问题是否有必要通过税收手段进行调节,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即从经济问题的出现到政府对这些问题有较为清楚的认识之间的时间间隔。认识时滞的产生主要在于对社会经济运行状况及发展形势的判断。执行时间差滞是指从决定采取税收手段进行调节到实行该行动之间的时间差。政策主体在决定采取税收手段进行调节之后,还要对采取何种调节方案或调节措施作出选择,并为组织实施该方案采取一系列的准备和布置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来等待新的方案或新的调节措施的产生。反应时间差滞是指从一种税收政策付诸实施到最后影响经济之间的时间差。通常而言,在政府已经决定采取某种调节措施并将其付诸实施后,这种调节措施不会立即产生效果,根据其性质和强度的差异,各种调节措施起作用的时问不同,效应的出现也有早有晚。

  3.不同层次政策主体之间的协调

  在税收政策运行的过程中,政策目标的制定以及政策手段的选择都需要相应的主体进行具体操作,政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也取决于各层次主体的行为是否协调。分析税收政策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是决策主体与政策执行主体之问的协调;另一个则是代表全局利益的中央政策主体与诸多侧重于局部利益的地方政策主体之间的协调。

  (1)决策主体与政策执行主体之间的协调。在市场经济国家里,决策主体与政策执行主体之间的协调多是通过界定立法机构与执法机构的职权来解决的。立法机构是决策主体,职能部门则是政策执行主体。由于法律体系健全,决策主体与执行主体之间职权范围界定清晰,相互之间的制约较强,其关系的协调也主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2)中央政策主体与地方政策主体之问的协调。中央税收政策主体与地方税收政策主体之间的协调主要是通过财政体制的确立来实现的。经济体制改革后,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具有更大的自主权,特别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各地方性税种的立法权虽然仍在中央政府,但这些税种的确定都为地方政府留有一定的调整余地。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的运行中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执行主体,它们同时参与本地区税收政策的制定。这种体制为缩短税收政策的时滞提供了条件,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问题。例如,某些地方政府不顾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大局的需要,对有利于本地区发展的中央政策就贯彻执行,不利于本地区发展的中央政策就消极抵制。又如,某些地方政府将中央局限于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味地扩大化,加大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成本,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

税收政策主体的作用[1]

  作为税收政策主体,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税收政策的执行者的作用

  任何一项好的税收政策对于经济主体和宏观经济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的发挥,都必须充分依靠税收政策的执行来完成。税收政策的执行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税收基本理论的要求,通过具体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的税收政策运作原理,并在充分理解政策作用对象的经济行为的基础上,运用博弈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合理选择税收政策制定的时机,对不同的时期、地点和行业的不同经济主体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以实现经济调节的目标。

  2.税收信息的反馈者和建议者的作用

  任何一项政策都有一个出台、实践、完善、退出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需要有充分的信息作支撑。税收政策主体在具体执行税收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及时获得政策作用对象即企业和个人对于税收政策的反馈信息,并对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方面、企业或个人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有清晰的了解。在充分了解相关的经济运行信息的基础上,提出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的必要建议。

  3.税收政策策划者的作用

  税收政策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和财税部门,它们代表国家整体利益,对于整体经济运行和收入分配负有责任。税收政策主体需要在充分获取反馈的各种信息的基础上,依据税收的基本理论和各经济主体及国家与经济主体之间利益格局调整的需要,修改或重新制定符合经济现实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税收政策总体目标的实现。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蔡昌主编.税收原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 吕炜主编.中国公共政策:演进、评价与展望.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