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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司法中立是指法院在审判时必须处于居于裁判的地位,不偏不倚,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然后作出公正、正确的判断,不得偏向诉讼的任何一方。这是由司法的被动性、判断性决定的。
税收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法院“不告不理”,对税务案件要在当事人起诉的范围内作出判决,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得主动干预。而只有坚持中立的态度,法院才能兼听则明,从而作出独立的、公正的司法判断。
税收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保证税收司法合法、公正、合理的基石,法治国家需要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为此,法治国家必须有一套措施来保障司法的独立。因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