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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协助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予以协助。这种协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协税护税,而是一种法定义务,如果协助单位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1.领导机关及领导个人的协助
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各群众团体的领导组织或个人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活动。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如果出于地方或集团利益的考虑,而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不予积极配合甚至阻碍的,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2.金融机构的协助
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各级金库机构,在税务机关依法冻结被管理人账户、追缴税款、入库税款,以及压缩欠税的过程中,必须在工作上给予积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执行税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司法机关的协助
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司法部门给予行政协助,特别是当前我国未设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的情况下,司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尤为重要。司法部门对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及其行政协助请求,应无条件地予以支持。
4.税务代理机构的协助
税务代理机构作为纳税人的涉税事务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的涉税活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不得与纳税人串通起来,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偷逃税款,或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否则,政府有关部门将取消其税务代理资格,触犯刑律的,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协助
工商、交通运输、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企业、街道居委会等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收入情况等纳税资料,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和税款征收,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本系统的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