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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Positive easement)

目录

什么是积极地役权[1]

  积极地役权,也称为作为地役权,是指权利人有权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直接利用供役地,或者说有权在供役地上进行积极行为地役权。例如,取水地役权、通行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的内容[2]

  积极的地役权授权需役地人有权在供役地上做积极的事情,但不要求供役地人积极的行为。地役权除了包括众所周知的道路通行权外,还包括诸如安装煤气管道或电缆线的权利,以及基于维修需要而进入他人土地的附属权利。另外,它还包括,诸如进入他人土地打开蓄水闸门和在他人土地上进行农产品交易的权利。今天在毗邻土地上停车或使用邻地的航空起落用道,都可能被认为是地役权。如授与的权利基本上是商业交易的内容,对它的保护就只能依据合同法而非财产法。因此,与水道毗邻的人可能会取得船在水道行使的合法的地役权,但是,这种排他性权利只是一种商业垄断权,它只能拘束合同中的授与人,却不能使得被授与人享有能力对抗第三人

区分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的法律意义[3]

  区分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的法律意义在于,显现地役权内容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调整的方式有异。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梅夏英,高圣平著.物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09月第1版.
  2. 江平主编.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04月第1版.
  3. 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1.